2019年6月5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静海区独流镇和平街子牙河东侧的张宝杰个体金属发黑(煮黑)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加工厂主要从事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张宝杰将除油、除锈、煮黑、水洗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生产废水和除锈废槽液,未经处理用水桶(约25公斤)倾倒至子牙河东侧的土质结构渗坑内,该渗坑不具备防渗功能。经监测,监测报告显示除油煮黑锅内的水体中PH值为12.78(无量纲)。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以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有关规定,2019年6月10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02 井上(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5月10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井上(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门锁配件、汽车马达配件制造,建有1条挂镀(镀锌)生产线。挂镀生产线前的处理工序产生的酸雾经编号为DA001的喷淋洗涤塔处理,通过编号为P1的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喷淋洗涤塔内无洗涤液,产生的酸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挂镀生产线电镀及后续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编号为DA002的喷淋洗涤塔处理,通过编号为P2的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喷淋洗涤塔内无洗涤液,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6月25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处理。
03 天津津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2019年4月26日,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津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喷漆和打磨作业均在生产车间内进行,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作业,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6月26日,河东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二万元。
04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9年5月5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监测,该单位臭气浓度为35,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中的标准值(臭气浓度20)。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6月11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七万五千元。
05 印象凡高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2019年4月17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印象凡高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的生产,有生产车间1个,喷涂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1套、粉尘收集设施1套。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文件,属于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6月14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二万元。
06 日东电工(天津)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2019年5月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日东电工(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混炼及涂布工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用于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19年6月24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二万元。
07 天津营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19年4月24日,宁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营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免烧砖制造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实际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原料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报告不符,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6月20日,宁河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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