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7月23日,《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新增对公交、客运、环卫、物流运输等领域柴油机动车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
划定禁止使用区域
《条例(草案)》提到,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在该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指定检验维修
《条例(草案)》明确,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或者指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
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中提出,我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工程机械进出施工现场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备案。
京津冀协同监管
《条例(草案)》专设区域协同一章,其中提出,京津冀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检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协同监管。
三地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最高处罚二十万元
《条例(草案)》明确了处罚措施,细化了处罚幅度。
其中提出,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者依法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的,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每台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