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村厅(委):
为做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现就环渤海的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以下统称三省一市)有关目标和治理要求通知如下,请根据职责分工,在相关工作中抓紧落实。
一、关于海水水质目标
为实现《行动计划》确定的渤海水质目标,三省一市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在2020年达到下列目标:辽宁省75%左右、河北省80%左右、天津市16%左右、山东省75%左右。
二、关于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一)国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按照《行动计划》要求,深入开展国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对已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加强日常监管,保持河流水质状况稳定,确保符合水质目标要求(具体河流名单及相关水质目标见附件1);对尚未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重点实施综合整治,确保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具体河流名单及相关水质目标见附件2)。
(二)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按照《行动计划》要求,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开展包括总氮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具体河流名单见附件3)。
三、关于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
沿海城市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由其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
直排海污染源中的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和表2中的排放限值,并根据接纳工业废水的特点,执行表3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关于《行动计划》中实施总氮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沿海城市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16个涉氮重点行业(见附件4),实施总氮总量控制。
五、关于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
在研究制订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基础上,推进沿海县(市、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鼓励三省一市出台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实现尾水达标排放。
六、关于生态修复目标
(一)生态保护红线区占比目标
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海域)、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海域)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其管理渤海海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5%、25%、10%、40%。
(二)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
到2020年,确保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自然岸线保有率分别不低于35%、35%、5%、40%。
(三)滨海湿地整治修复目标
2020年底前,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整治修复规模分别不低于1900公顷、800公顷、400公顷、3800公顷。
(四)岸线整治修复目标
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整治修复岸线新增分别不低于30公里、14公里、4公里、22公里。
七、关于相关用语的含义
与《行动计划》相关的用语含义如下:
(一)入海河流
指在自然形成、与海洋相通的水道中连续或间歇性流淌的天然水流。
(二)人工排水设施
指直接向海洋排水或具有引水、通航等功能的人工设施,包括管道、沟渠、运河等。
(三)入海排污口
指接纳污(废)水并排入海洋的人工排水设施。
(四)两类排污口
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统称。
(五)入海水流
位于陆域、海岛的入海河流和人工排水设施的统称。
(六)直排海污染源
指直接向入海排污口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七)淘汰类“散乱污”企业
指“散乱污”企业中,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及《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的生产装置的企业。
(八)自然岸线
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九)“三无”船舶
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渔业船舶证书包含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等。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也属于“三无”船舶。
(十)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单位
指在增殖放流活动中投放的各种海洋类经济物种种苗的个数,统称为单位。
附件:1.已达到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名单
2.尚未达到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名单
3.其他入海河流名单
4.涉氮重点行业名单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11日
抄 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中国海警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17日印发
附件1
已达到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名单
(根据2017年数据)
附件2
尚未达到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名单
(根据2017年数据)
附件3
其他入海河流名单
附件4
涉氮重点行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