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政府支出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抓紧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2019年对没有达到2018年承诺目标的湖北、安徽省以及修复治理任务量考核成绩未达标的江苏省进行了适当扣减;对2018年实现省内补偿机制全覆盖的四川、云南、贵州、江苏省进行奖励。政策范围内省份要统筹谋划长江流域治理与保护,多渠道筹集资金,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形成长江大保护格局。
四、2019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奖励纳入本专项资金安排,获得试点奖励资金的省份,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合理安排奖励资金,进一步健全流域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促进流域水质逐步改善。
五、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以及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河北省衡水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请有关省(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