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河南印发关于工业污染治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提到,省厅正在组织制定钢铁、水泥等7个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拟于2019年底前发布。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工业污染治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你市《关于工业污染治理和环境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洛市环〔2019〕99号)收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以下简称《6个专项方案》)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治理完成时限的问题。《6个专项方案》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业污染治理任务,是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企业违法排污风险、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水平所提的措施,其对应的完成时限,是治理任务的完成时间要求,并不能豁免企业的任何环境违法行为。如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任何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依法予以查处。
二、关于企业不具备治理能力问题。对于长期停产、被法院查封、正在破产清算等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的企业,不再实施提标治理,并在“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任务调度平台”的“备注”中标注原因,在“进展情况”中选择“不具备治理能力”。
三、关于超低排放标准问题。目前,省厅正在组织制定钢铁、水泥等7个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拟于2019年底前发布,待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后,可按照地方标准要求实施环境监管。自标准正式执行之日,省监控中心将统一组织各地监控部门调整监控平台标准。
四、关于检修期间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根据《原环保部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143号)精神,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标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达标排放。对于因检修等情况导致超标排放的,应认定为超标排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此函复。
2019年6月27日
主办:大气环境处督办:大气环境处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