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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壤导则的5个问题

  来源:环评爱好者网 | 发布时间:2019-06-19

  Q: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请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是否要对表1所列全部45项因子均进行监测?根据对场地环境调查,确定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及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时呢?在何种情形下,需要监测全部前述45项因子?
 
  A:(1)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导则》)布点原则7.4.2.2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每种土壤类型布设监测点,该类监测点的现状监测因子根据7.4.5中c)规定需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选取由该点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决定。若该监测点布设在建设用地上,其基本因子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所列45项指标。
 
  根据用地历史资料和现状调查情况,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时,应根据《导则》布点原则7.4.2.10在可能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该类监测点的现状监测因子根据7.4.5中c)规定亦需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选取原则同上。
 
  上述两类监测点布设在建设用地上时需监测《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45项指标及建设项目特征因子,布设在农用地时需监测《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表1所列8项指标及建设项目特征因子。此外其他类型的监测点,其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可仅为特征因子。
 
  (2)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土壤环境当前及历史上确无可能污染源的,无需根据《导则》布点原则7.4.2.10布设监测点位。
 
  Q:《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6.2.2.2”“表3”中“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是否指的是项目红线范围内邻近的区域?还是根据“表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还是有其他定义的方法?
 
  A:“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判定。
 
  Q:土壤导则中“7.4.3监测点数要求”“表6”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了分别从0-0.5m、0.5-1.5m、1.5-3m处及3m以下取的样本?
 
  A:单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0-0.5m、0.5-1.5m、1.5-3m及3m以下的样本,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确定。
 
  Q: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7.4.5”基本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这个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怎么判定,是看评价范围的主要类型还是看建设用地和其它用地的比例,如果是一个生产果汁的企业占地位于工业园区也需要监测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吗?
 
  A:(1)评价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占地范围外,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基本因子根据监测点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取。
 
  (2)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附录B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识别工作,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如问题所指的生产果汁等食品加工生产类建设项目,属表A.1中的第十款“其他行业”,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
 
  Q:请问土地利用类型是指土地的现状还是当地已经规划好的土地类型。环评工作是先期介入的,项目占地的土地性质已调整为工业用地,但实际企业未实施建设,还是一片农田。此时土壤布点监测中基本因子,是按照GB15618来定还是GB36600来定?
 
  A:《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7.4.5”中“a)”的“土地利用类型”占地范围内的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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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环境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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