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巡河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晋城市巡河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河道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河长制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基层河长履职责任,健全河流村级监管体系,每条河流流经的每个村段都要设置巡河员。以切实推进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等现象死灰复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 任
第一条 巡河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品行记录和犯罪记录;
(二)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熟悉该村(社区)基本情况,了解当地河道地形、水环境、水功能等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愿意履行巡河员义务;
第二条 各乡(镇)对巡河员人选审查确定后,报县河长办,由县河长办统一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巡河员负责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与信息报送,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调处涉水纠纷,引导公众参与河道管护。
第四条 巡查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待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完成以后,按确权管理范围执行。
第五条 巡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二)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湖岸线问题;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和水质监测等设施的现象;是否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建房、取土、垦植等现象。
(三)是否存在擅自在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堆放、弃置垃圾,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等现象。
(四)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五)是否存在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等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处理设施或者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非法捕捞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八)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
(九)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第六条 巡查频次原则上每日一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七条 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巡河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河时间、人员、河段、内容、方式、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 巡河员在巡河过程中,如发现影响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巡河员应第一时间报告给村级河长,村级河长应及时妥善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第九条 完成河长、河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条 巡河员设置原则上以村(社区)为界,每村(社区)设置一名巡河员。若河流通过村庄的长度小于1公里的,可酌情与邻村一并设置一名巡河员;河流通过村庄的长度超过5公里的,可酌情增加1名巡河员。
第十一条 巡河员队伍实行“县聘、乡管”制度。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造册登记。乡(镇)政府负责巡河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巡河员巡查管理,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个别访谈、接收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巡河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月底前将河道巡查记录汇总上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每月对巡河员巡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巡河员巡查情况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两次例会,研究解决巡河员巡河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巡查处置情况上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每两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重点问题采取措施挂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对重点督办问题进行跟踪督察。
第十五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年组织巡河员开展培训,加强巡河员管理,增强巡河员巡河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巡河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巡河员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巡河。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七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制定巡河员考核工作制度,指导各乡(镇)对巡河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巡河员的考核工作。巡河员考核原则上采用月考评和年终考评。每月5日前公布上月巡河员工作考评结果,年底公布年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年开展优秀巡河员评选活动,对爱岗敬业的巡河员作为典范,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对优秀的巡河员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县级财政支出。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沁河、丹河、获泽河、东大河、白洋泉河、白水河、长河等河流的巡河员费用标准按人均每月300元发放,乡(镇)政府可根据考评结果对巡河员费用作相应调整,报请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批准后执行。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不得高于500元。其它河流的巡河员费用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穿越城镇、集镇等人口较为密集、巡查任务较为繁重的其它河段,各县(市、区)可采用政府购买、聘任、兼职补贴等方式,其费用标准自行掌握。
第二十二条 沁河、丹河、获泽河、东大河、白洋泉河、白水河、长河等河流的巡河员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负担(东大河、白洋泉河陵川段巡河员补助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6:4负担)。其它河流的巡河员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
采用政府购买、聘任、兼职补贴等方式设置巡河员的,市级财政对巡河员的费用标准按仍按第二十一条执行。多余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