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晋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山西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持续改善。各县(市、区)大气约束性指标另行下达。
二、重点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这一个核心,进一步加快调整“两个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开展“八大行动”(清洁取暖行动、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VOCs综合治理行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工业炉窑整治行动、城市精细化管控行动、清废行动、秋冬季攻坚行动)。坚持“长远调结构、近期抓管控”的总体思路,在加快推进市区周边污染企业关停搬迁或退城入园的同时,依托企业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快实施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或提标改造。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晋城市金万盛精密铸业有限公司、泽州县昶泰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铸造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加快推进晋城市健牛工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市太行钙品有限公司、晋城市白马纳米材料厂等4家企业的搬迁改造进度。〔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市工信局〕
2.加快推进泽州县南村绿色智能铸造创新产业园、晋钢集团智能铸造科技产业园建设,积极引导铸造企业退城入园。〔责任单位:泽州县人民政府,市工信局〕
3.加快推进巴公装备制造园区气化岛项目,实现集中供气或供氨,逐步替代、淘汰园区内煤化工企业老旧设施,减少现有常压固定床间歇气化工艺产生的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责任单位:泽州县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4.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2019年12月底前,新增新能源装机34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30万千瓦;生物质1.5万千瓦;瓦斯发电2.5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2019年12月底前,淘汰2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109台589.5蒸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6.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更新排查工作,对全市新发现“散乱污”企业进行“先停后治”,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和原地提升改造,确保发现一家分类处置一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7.坚持总量和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等企业生产设施全年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2019年6月底,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变更。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严格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钢铁、焦化、建材(水泥)、有色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和环境空气质量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区域,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现有削减量的2倍置换,未落实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快调整运输结构
8.加快“公转铁”建设。2019年9月底前,完成山西晋钢智造科技产业园铁路专用线建设,铁路货物运输能力同比增加400万吨;依托兰花物流园,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推进运通物流及晋煤华昱、天泽煤气化厂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兰花煤化工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责任单位:泽州县人民政府,市工信局〕
9.大力发展新能源车,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80%,力争更新200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186辆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出租汽车。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2300辆。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实施清洁取暖行动
10.按照《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2020年10月底前,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的要求,优先发展符合要求的清洁化燃煤供暖和工业余热供暖,建立以清洁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等其他清洁取暖为辅,3#优质煤兜底的清洁供暖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8.14万户,其中城区0.29万户、泽州县2.32万户、高平市2.01万户、阳城县2.01万户、陵川县0.72万户、沁水县0.79万户。持续开展优质型煤置换及供应工作,全市设置民用洁净煤供应点21个,洁净煤替代散煤用户21.3362万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11.加快推进以阳电为重点的市区集中供热工程,扩大阳电供热面积,逐步淘汰市热力公司、恒光热电、恒光五期热源厂以及晋煤集团北石店片区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四)实施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
12.2019年9月底前,完成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要生产设施和工序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生态环境部要求的超低排放限值,并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二是料场料堆及物料传输等粉尘逸散点要密闭密封,并在厂区内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点;三是铁矿石、煤炭等主要生产物料及产品要实现铁路运输。2019年10月15日前,泽州县金秋铸造有限公司、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等9家冶铸企业烧结、热风炉、料场料堆及物料传输等工序参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关要求完成各项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责任单位:泽州县人民政府、高平市人民政府、陵川县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3.2019年9月底前,完成山西明源集团沁泽焦化有限公司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责任单位:沁水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4.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钢铁、火电、焦化、煤化工行业的有色烟羽治理,推进其他重点涉气企业开展有色烟羽治理,有效解决硫酸盐、硝酸盐、铵盐二次转化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5.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6.2019年6月底前,34个重点乡镇火电、钢铁(冶铸)、化工、焦化、铸造、煤矿、洗煤(矸)厂、供热、建材(水泥、采石场、石灰窑、商砼、砖瓦、陶瓷)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安装无组织粉尘监控设施。科学制定工业企业扬尘管控方案,明确企业的冲洗和洒水责任区域。2019年5月底前,全市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物料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装置且正常运行、安装门禁系统(达到自动识别车辆放行的标准)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记录保存1年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7.2019年9月底前,全市完成52台4530蒸吨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位于设区市及县(市)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经改造,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完成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2019年10月底前,610台1940.15蒸吨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完成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8.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燃气发电机组完成烟气深度治理,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责任单位:泽州县人民政府、阳城县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9.2019年10月底前,钢铁、铸造、化工等CO重点排放企业加装CO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石灰窑企业安装烟气连续在线监控设施;采用氨法脱硫或脱硝工艺的企业,加装氨逃逸连续在线监控设施,所有连续在线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0.依托阳电实施北留—周村工业园区集中供气,逐步替代兰花田悦、金象煤化工的燃煤锅炉;积极推动巴公装备制造园区、高平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责任单位:泽州县人民政府、高平市人民政府、阳城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五)实施VOCs综合治理行动
21.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22.强化VOCs无组织(包括各工艺环节和产气节点)排放管控。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以及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3.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2019年9月底前,化工、制药、橡胶、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完成VOCs深度治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同时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安装VOCs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对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24.2019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晋城市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晋市气防办〔2019〕11号)要求,全面完成治理任务。自2019年5月1日起,所有未完成VOCs治理的汽车维修企业一律停止喷涂作业。加强汽车维修行业VOCs常态化管控,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无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的汽车维修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
25.2019年6月底前,10台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移动式遥感监测车投入运行。充分运用遥感监测设备,加大对机动车超标排放的管控力度,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6.在市区增加柴油货车尾气检测点和限高设施,严管严控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市区;在货运主要通道或物流集散地设立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站,对通行柴油货车开展尾气检测和车用尿素、油品抽测,严查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交通运输部门将一年内超标车辆占企业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持续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重点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售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20%,重点区域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27.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维护(I/M)制度。2019年12月底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检测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28.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行动,实施备案登记和环保(二维码)标识管理,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治理改造和淘汰力度。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抽测比例达到100%。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辖区禁止使用无环保“二维码”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七)实施工业炉窑专项整治行动
29.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根据国家、省修订的有关综合标准体系,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0.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
31.2019年12月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32.对保留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八)实施城市精细化管控行动
33.将所有单位按行业纳入网格化管理,打通区域网格和行业网格,实现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34.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规定,新增渣土车必须为新能源车,并对渣土运输车辆全面实行“全封闭”“全定位”“全监控”,强化施工单位源头管理责任;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均需在扬尘作业场所和工地车辆出入位置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其中,视频监控应包括对工地作业现场和车辆进出情况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现场在线监控PM10小时均值达到250微克/立方米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扬尘作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35.对市区所有道路、街巷实施常态化清洁冲洗保洁。2019年12月底前,市区建成区可以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机扫率达到93%左右。县城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70%。环卫部门要完善制度,增加设备,加强检查,实行“以克论净”,切实提升路面清洁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6.2019年12月底前,新增城市绿化面积23万平方米,全市新增造林面积2.21万亩。加强国省道公路沿线环境整治,当地政府要组织对城乡结合部、沿路企业、村庄、经营网点裸露场地及车辆出入路面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对垃圾、抛洒物等及时进行清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园林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九)实施清废行动
37.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对煤矸石、粉煤灰、工业炉渣等进行集中整治。对正常生产的煤矿、洗煤洗矸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煤矸石管理相关规定,对新产生的煤矸石实行规范化处置;对历史遗留的1500万吨煤矸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治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6座露天矿山整治,15个矸石山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38.开展垃圾围城专项治理行动,通过清理、覆盖、绿化等方式对现有垃圾实施综合整治,统一规划建筑垃圾集中堆存场地。〔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十)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
39.严格按照国家、省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冬防任务的全面完成。
40.2019年7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焦化、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先将污染严重、排放绩效高、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范围,引导涉气工业企业将全年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停产检修时间安排在冬防期间。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按照省有关要求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41.2019年8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工作,黄色、橙色、红色级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减排比例分别提高到20%、30%、40%。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4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强化禁烧监管,持续加大露天焚烧秸秆执法检查力度;控制农业氨排放,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由2017年的73%增加到75%。〔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43.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区域预警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盯办、亲自督促、亲自检查,分管领导要狠抓治污措施落实,其他领导要认真落实主要任务及措施,抓好分管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出台《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对各县(市、区)及34个重点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奖惩考核,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落实和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
(二)强化环保监管,按照“应装尽装、不留空档”的原则,推动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将全市所有重点工业企业环保设施纳入用电监管系统。充分利用激光雷达、走航车、无人机等科技手段,精准监控污染源;整合环保业务系统,融合数据,综合分析运用,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
(三)在完成煤化工、钢铁(冶铸)等行业环保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对建材、电力等行业逐个开展环保绩效评估。行业专家团队、环保部门业务骨干、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严格程序,公开讨论,分行业、定标准、列清单,从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包括运输结构)、污染排放、环境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评估,定出A、B、C、D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
(四)加大对突出环境问题的查处和问责力度,严格执行“黄红黑”管控制度,黄牌警告、红牌限产、黑牌停产,倒逼责任落实、工作见效。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厅字〔2018〕31号)。对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