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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19-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编制水功能区划职责整合至生态环境部。为做好职责整合后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机构改革中职责整合的重要意义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整合了过去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编制水功能区划职责由相关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实现了从污染源到排入水体的全链条管理,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履行好机构改革赋予的新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二、确保职责整合后各项工作不断档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尽快完成资料移交,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职责及时整合到位(建议移交的资料清单见附件)。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杜绝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确保机构改革职责整合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一)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请受理及设置审核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办结许可。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加强水功能区监测与考核工作。2019-2020年,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照现有规定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工作,并组织编制各类评价报告。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含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监测,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其他水功能区监测(监测断面清单及监测频次要求见附件)。监测频次原则上每月一次,监测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或COD)和氨氮,监测结果通过VPN直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地方人民政府对水功能区监测评价考核已作出安排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为深入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按照“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的原则,我部已经在江苏省泰州市、重庆市渝北区开展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提炼一整套工作思路、工作程序及标准规范,为在全国全面推开提供经验借鉴。
 
  为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实现水功能区与水环境控制单元区划体系和管控手段的有机融合,构建全国统一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区划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我部将组织开展水功能区与水环境控制单元整合工作,力争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为“十四五”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协作意识,认真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务求取得实效。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联系人:水生态环境司练湘津
 
  电话:(010)66556262
 
  邮箱:xjlian@mee.gov.cn
 
  (二)水功能区划整合工作
 
  联系人:水生态环境司郝远远
 
  电话:(010)66556267
 
  邮箱:ssyysc@mee.gov.cn
 
  (三)水功能区监测工作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李文攀
 
  电话:(010)84943093
 
  邮箱:liwp@cnemc.cn
 
  附件:有关资料清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4月24日印发
 
  附件:
 
  有关资料清单

 
        附件:   水功能区监测断面清单及监测频次要求.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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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入河排污口   环保政策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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