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广东省四会市贞山街道黄家庄黄某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9日,广东省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接群众反映,有人在四会市贞山街道黄家庄段绥江河堤边非法倾倒废油渣。接报后,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四会市打击固废工作组、四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贞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约有20吨废油渣倾倒在贞山街道黄家庄段绥江河堤边,在黄家庄地段中的一条未填埋的水沟里有面积约3亩的黑色油状漂浮物,并发出阵阵恶臭。经四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倾倒物现场取样检测,以上倾倒物含有酚及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四会市环境保护局立即会同水务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倾倒物进行清理,共清理出15130kg废精馏残渣。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且性质及其恶劣。2018年6月19日,四会市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四会市公安局办理,贞山派出所于当天立案调查。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驾车牌号码湘U90956罐式货车到四会市贞山街道姚沙村委会姚沙三村河堤新路黄家庄路段,将车上约20吨废油渣危险废物倾倒到该路段一空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7月3日黄某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批准逮捕。
三、案件启示
(一)及时锁定证据,提供重要线索
针对本案倾倒废油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定,四会市环境保护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及时会同四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倾倒物现场取样检测,证实倾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将本案作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入移送程序。
(二)行政与司法紧密衔接,形成高效震慑力
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各个部门联合协同行动,取证、调查的过程,既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满足了后期公安、检察部门刑事案件调查的条件,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此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典型案例2
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篡改伪造2×135MW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关于转办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净烟气数据涉嫌作假问题函》(环西北函〔2018〕4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批示,2018年7月25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人员赶赴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与属地环保局联合开展调查。现场调查时,该公司2号机组正常运行,1号机组于2018年7月4日停机至今。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简称CEMS)1#、2#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检查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CEMS在线监测设施历史数据,检查净烟气采样平台设施发现1#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流速计零点漂移值远超过误差±3%标准要求,偏差已超过-15%,已无法正常监测烟气流速;在1#、2#机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1#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2018年5月14日17-18时、5月14日19时至5月15日02时(8小时)、5月15日12时至19时(7小时),共15小时,人为将在线监测数据处于保持状态;2018年5月13日至5月16日,1#、2#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三项参数浓度大小及变化趋势基本一致,而此时段,2#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湿度数据为10%左右,1#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湿度数据为1%左右(说明此时1#净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监测的不是1#烟道中的净烟气),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聘请的顾问律师出具的案件审查意见,又经总队案件审议会审议认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确凿,违法行为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该企业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尽快锁定犯罪目标,固定犯罪证据,2018年8月2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召开案审会当天即依法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立即将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移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打击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
2018年8月10日,托克逊县公安局对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经理杜某、环保设施维修检测副总经理王某和一名检修员实施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托克逊县公安局已将该案件移交托克逊县检察院。
三、案件启示
(一)善于依托“两法”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存在主观恶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从快、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并依托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善于借助专家力量,确保案件质量
此案中涉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维护、运行中的很多节点,专业性极强,为增强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在本案中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专门聘请了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维护运行方面的专家,并邀请律师几次参加案审会,从专业性角度和法律角度为本案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典型案例3
嘉兴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2日-23日,平湖市环保局对嘉兴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查看2018年4月该公司13辆轿车检测的监控视频、检测报告单及检测过程数据,发现上述车辆尾气检测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检测数据不实情况。平湖市环保局于5月30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先后约见5名尾气排放检验操作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视频监控13份、书证43份。
二、查处情况
经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2017年6月取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汽车排气污染物、汽车排气烟度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操作人员均是经过专门培训且持证上岗。经抽查公司2018年4月对13辆车的排放检验情况,发现这些车辆在检验当天第一次检验操作是规范的,但结果为不合格,为了使得排放检验结果合格,检验当天第二次操作时,违反规范检验操作规定,故意采取“未把气体流量分析仪的稀释软管喇叭口套在汽车排气管上,直接放在地面上”或“把套在气体流量分析仪上的稀释软管取下了”两类弄虚作假检验操作,致使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不实,公司出具了13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中“D.2.3.3.3 气体流量分析仪”明确规定“气体流量仪分析仪使用时五气分析仪采样管插入排气管中分析原排放污染物浓度,将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软管对着排气管,并留有一定的空隙以保证稀释后的流量达到规定值,通过气体流量分析仪的抽气机吸入车辆排出的全部尾气和部分稀释空气,通过分析得到排气流量”。企业制定有《汽车检测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HTJ/ZY-CZ-2016)也有同样规定。
因此,企业上述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并为此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平湖市环保局于8月22日对企业作出4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善于找到突破口,锁定案件违法事实
机动车检测数据专业程度高,及时邀请专家分析检测报告单及检测过程数据,从而锁定可疑检测车辆,同时查看相应的监控视频,及时拷贝刻录光盘让当事人确认,调取相应的检验报告、操作规程予以佐证。
(二)注重调查询问工作,完成案件办理
初步锁定违法事实后,对所有涉及的检验操作人员和企业监督管理人员逐一进行调查询问,让其确认检验视频监控,查实造假原因,完成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