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9〕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质提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精神,围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审批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双精简、一优化”,即精简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5个工作日内。
二、主要内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省级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市、县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配合。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1.列入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等“一张蓝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
2.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同步办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将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步办理;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将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
3.符合产业政策鼓励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省、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较为单一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省、市、县可据此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简化手续的投资规模限额。
4.实行“多书合一”“多评合一”。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复可研阶段,实行可研报告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审查集中受理、同时审查、集中评估、一次告知。
5.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6.取消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列入日常工作管理,由项目单位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备计划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省级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市、县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配合。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
1.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2.需要政府规委会研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及时组织审查。
3.一般企业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土地测绘、日照分析等技术性服务事项,全面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5.将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迁移拆除审批、大型工程文物勘察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含特殊工程〈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设施拆除/迁移批准(含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安全范围内设计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组织联合踏勘、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12项审批事项纳入并联审批。
(三)施工许可阶段。省级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配合。市、县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内。
1.取消审批事项5项。取消勘察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合并审批审核事项12项。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光纤到户通信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6个事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综合审查,分专业出具联合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4个事项合并办理;将建设项目招标要素审查、招标文件备案2个事项合并办理。
3.取消申请材料3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取消资金证明改为提供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取消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凭证或保证保函证明。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4.改变管理方式事项2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环评文件审批改变为环境影响事项登记备案;取消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勘验环节,将提交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承诺事项。
5.纳入并联审批事项9项。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储存危险物品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并联审批。
(四)竣工验收阶段。省级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等部门配合。市、县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
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
1.实行联合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限时出具验收意见,同步完成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综合测绘,将测绘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审验比对,并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2.优化环节4个。将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单独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并入联合验收环节。
3.取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纳入并联审批事项9项。将特殊工程(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般建设工程除外)、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列入接收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验收、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配建教育设施竣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纳入并联审批。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一)强化机制保障。
1.审批事项再集中。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省有关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事项全部集中至省政务服务大厅全链条、全流程办理;市、县对涉及投资建设、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统一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同一层级全流程、全链条审批。
2.审批阶段再优化。按照审批环节“只少不多”的原则,可在4个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精简,每个阶段各环节可并行并联推进。各牵头部门根据改革要求,分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审批流程图和示范文本。
3.审批时间再压缩。按照审批时限“只短不长”的原则,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以总体目标为底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并联事项都以最长一项计时。
4.审批流程分主副。按照主副结合的原则,最大程度精简事项,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要流程,其他必要审批事项纳入辅助审批流程,在阶段或环节内完成即可。
(二)强化制度保障。
1.推行容缺预受理+并联审批制。各阶段主要要件具备即可预受理,启动本阶段审查程序,审查通过后,一次性出具阶段内所有审批结果文件。建立健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进并联审批运行。
2.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加强中介服务管理,保障技术审查质量和效率,组建与审批有关的专家库和中介库,实现审批与审查分离。鼓励由审批机关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综合审查。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4.落实一张清单制。统一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受理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统一收件、统一出件。
(三)强化要素保障。
1.建立统一平台。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整合各类平台资源,建设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
2.加强人员保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原则,选派骨干人员进驻省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有关事项;市、县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集中划转审批人员;加强行政审批系统业务培训,增进业务交流,提升业务水平。
3.加强经费保障。对改革举措中涉及审批提速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审批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保障。
(四)强化监管保障。
1.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事项,审批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及时推送信息,监管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2.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审批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直接实施行政审批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主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3.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充分依托发展改革部门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审批部门主动推送审批信息,监管部门主动在平台上获取相关信息并介入监督,及时录入监管、处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诚信联合惩戒。
附件: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政府投资类项目、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