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转眼已经进入2019年的第二季度。距离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全面启动的日子也越来越近。此前,生态环境部表示,从2019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再用一年时间开展“回头看”。在第二轮督察中,将适当拓展督察范围,将有关部门和企业纳入督察对象。
不久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题培训班在京举办,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出席培训班并讲话。他强调,要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督察实践中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排头兵。
那么,2019年中央环保督察将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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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上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刘长根:在总体思路上,将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两个着力点:下一步的督察更多要聚焦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我们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水平。今后会更加关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这个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大环保上更好地去提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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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上
新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即将启动。2019年起,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覆盖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例行督察,再用1年时间完成第二轮督察“回头看”。第二轮督察要适当扩展督察范围,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承担生态环保任务较重的央企纳入督察对象;将继续探索创新督察方法,加大卫星遥感、红外识别、无人机、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将紧盯督察整改落实,针对重点问题咬住不放,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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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上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还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专项督察有三个重点,分别是污染防治攻坚战7大标志性战役及其他重点领域;督察整改不力,特别是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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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上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系。省级督察作为中央督察的重要延伸和补充,重点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级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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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
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2019年3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邱启文介绍,2018年,生态环境部启动了“清废行动2018”等专项执法行动,对危废倾倒点进行全面摸排核实,效果显著。截至目前,向长江经济带11省市交办的1308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304个,整改率达99.7%。2019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将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纳入督察范畴。
央视3·15晚会曝光,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被制成儿童玩具。邱启文表示, 3·15晚会曝光的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必须查明废物的来源和产品的流向,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下一步,将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范畴,压实地方的政府责任。
2019年中央环保督查工作即将开始,作为企业,如果环保管理不积极,不主动,不作为,小编认为势必会造成一定影响,希望各企业及时做好准备,积极应对。环保督察工作对上一轮检查中暴露出问题的省市、地方会更加严格审查,希望企业老板们及时调整,改善自身,来迎接新一波的环保督察。
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迎接环保督察
1、企业环保手续是否合规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2、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启动修订程序,在法律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内,应参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是否齐全: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境风险单元是否具备防渗漏、防腐蚀、防淋溶、防流失措施;
是否实行雨污分流,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以及雨水排水系统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的总排口监视及关闭设施;
是否具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风险防控措施,事故废水收集措施是否齐全;
是否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并确保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能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事故水池是否能保持足够的缓冲容量。
是否实行雨污分流,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以及雨水排水系统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的总排口监视及关闭设施;
是否具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风险防控措施,事故废水收集措施是否齐全;
是否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并确保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能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事故水池是否能保持足够的缓冲容量。
图源网络
4、废气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检查主要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是否齐全;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采样孔及采样平台:排气筒的高度、采样孔孔径、采样平台规格,以及排放标志牌;
废气排放口: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无组织排放源:检查料场、货物的扬尘和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颗粒物污染的措施或设备。
无组织排放源:检查料场、货物的扬尘和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颗粒物污染的措施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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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固废、危废规范化管理
源头分类需注意的要点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
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
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
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废物分开;
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废物分开;
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废物分开;
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
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
大的类别要分清,每一种类也要区分。
污染防治责任需要注意的要点
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有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标识制度需注意的要点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需注意的要点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危废标识规范化管理要点
危险废物贮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贮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即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安要求填写。
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标签填写注意事项:危险情况和安全措施必须分别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用语和安全用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