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2分钱(含税,下同),各省(区、市)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二、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除适当疏导部分地区天然气发电价格以及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突出结构性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外,主要用于下调工商业用电价格。
三、全国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1.8分钱。各省(区、市)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一。
四、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全面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江西、贵州和新疆实行商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同价。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适当减少电力用户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优惠价差较大的地方,分两步到位,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电价优惠。
五、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部分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二。
六、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一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九、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甄别并及时公布企业名单,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抓好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规范煤炭建设和生产秩序。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年度订货合同,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
1、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表
2、部分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