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水污染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特点,《意见》指出,各部门要针对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的关键环节,联合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应用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处置能耗与成本,加强信息平台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意见》要求,船舶水污染转移处置各环节应实施分类管理:在船上产生的船舶水污染物,船舶应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港口或专门作业船舶接收后,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管理;在岸上转移处置的船舶水污染物,由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依职责管理。
《意见》要求,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和处置,包括临时储存与预处理、转移、多次运输的,均应通过单证实现前后端有效衔接。鼓励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单证”流转。要加强统筹规划建设,把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