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绿色发展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全体会员单位: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绿色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石油和化学工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起草了《石油和化学工业绿色发展自律公约》。《石油和化学工业绿色发展自律公约》经联合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交2013年6月25日召开的三届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在联合会网站(www.cpcif.org.cn)上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联合会反映。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石油和化学工业绿色发展自律公约
(2013年6月25日三届四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员行为,树立石油和化学工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结合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行为
第三条(遵章守法行为)各会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落实国家石油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和行业。
第四条(诚实守信行为)各会员单位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尊重事实,定期客观公正的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情况,公开发布有关信息。
第五条(责任关怀行动)各会员单位应当全面实施责任关怀,逐步建立持续改进安全、健康及环保的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行业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行业和企业绿色发展新形象。
第六条(安全环保责任制行动)会员单位最高管理者是安全和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和环保责任制,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清洁生产行为)会员单位要增强环保意识,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实施清洁生产,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条(产品质量责任行动)会员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完善产品保障体系,杜绝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需求。
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会员单位应当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和行业发展,努力推进自主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水平和改善产品结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条(应急处理行动)会员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启动应急程序,确保将事故对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公益行动)会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与行业绿色石化宣传活动,主动宣传石油、化工对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的贡献。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各会员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定。
第十三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定期对积极参加联合会各项活动,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秘书处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违反自律公约的惩戒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会员单位实行以下惩戒:
(一)训诫谈话;
(二)行业内通报;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实施惩戒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公约自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三届四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