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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罚款6.97万!

  来源:成都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 发布时间:2024-09-2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企业在涉及喷漆、涂胶、油墨等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和PM2.5的前体物,对人的健康和环境影响伤害较大,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之一。
 
  这就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以免产生的VOCs直接排入大气环境。若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比如以下这一案例:
 
  崇州三江某家具厂“产生含VOCs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30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崇州三江某家具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漆房未使用,生产车间中央摆放着一个船型金属容器,容器内有正在使用的油漆,1名工人正在将家具配件放入容器内进行浸泡,容器周边地面上摆放着已经浸泡完毕的家具配件和正在使用的PE封闭底漆油漆桶。检查还发现有2名工人正在漆房外进行喷涂作业,地面上堆放着正在喷涂的家具配件。上述区域均处于开放状态,未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车间内能闻见明显油漆气味。
 
  2名工人正在漆房外进行喷涂作业
 
  【查处情况】

        该家具厂在未采取密闭措施和未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环境内从事涉VOCs(喷涂、浸泡)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既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又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最高。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9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我市家具企业多有出现,反映出部分企业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环保意识浅薄。因此,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承担起环保责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也要提高自身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并做好企业员工的普法教育,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更多维权案例,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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