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内卷式恶行竞争环境下,第三方运维公司及运维人员技术水平、责任意识及风险意识参次不齐,为取得运维业务大包大缆,不切实际承揽一些业务,最终形成排污单位及运维单位名誉及经济损失,更有甚者被追究刑责,得不偿失。以下通过对一起在线监测不正常运行处罚案关联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的分享,提示广大第三方运维单位及运维人员增强运维技术水平,提高运维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用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赢得客户的认可和尊重。
民事案件详情
原告:石林县大屯某某厂(排污单位)
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运维单位)
原告石林县大屯某某厂(以下简称:大屯某某厂)与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屯某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罚款损失73000元,承担违约金5500元,信誉损失50000元,合计12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7月28日签订的《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原告位于云南省石林县**镇**村白土地“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事项,包括按规范运营提供在线数据、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检修和备件更换、现场监控系统校验、系统设备软件维护、档案建设、月季度年报告等,以每年55000元的服务费交给被告负责运营,被告应保持该系统合法、合规、稳定、准确、持续有效运行;服务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0日;违约方需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等内容(详见《石林县大屯某某厂延期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服务费用给被告,被告按时进驻大屯某某厂履行维护义务。合同履行至2023年4月,环境监察部门到大屯某某厂检查,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故障,全系统考核误差超过技术规范1.61倍,日常维护不到位,伴热管加热温度不达标,遂作出罚款73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已缴纳);同时,网络信息平台上留下处罚信息,对原告信誉造成无法挽回的信誉损失。为协商被处罚的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反馈情况,被告未予足够重视,被告在运营服务中未及时发现问题,运营服务未达到合规、稳定、准确有效的监测服务要求。为挽回原告损失,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未全面履行义务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是涉案砖厂所有权人且系案涉砖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购方,作为排污单位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和违法排污的行政责任,其承担的行政主体责任不因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而发生转移。原告针对行政处罚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便视为其认可行政处罚结果并缴纳,缴纳均系原告单方行为,该处罚决定无法证明监测系统故障系被告运维不到位导致。环保部门对原告的处罚与被告没有关联性。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载明,原告被环保部门处罚的原因是原告采购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某转换器损坏,无炉温;在线监测系统未通过全系统通标考核;监测系统伴热管加热温度不达标。原告仅以环保设备运维由被告负责为由,认为必定为被告运维不到位所致缺乏证据支持。3.2023年4月27日,经某某厂家核实,某转换器加热温度不达标的原因系原告采购的窑烟囱废气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某转换器损坏导致的,系设备质量原因,与被告运维无关。4.对于整套设备全过程通标考核不达标情况,被告在运维期间也多次发现并告知了原告,原告也采购配件进行更换,但仍然无法达到100%达标情况,原告所采购的整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便存在问题,经被告运维发现问题并整改更换后仍然不能达标,根本原因系设备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导致。根据被告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关于大屯某某厂公司2023年4月27日连续在线检测系统《数据异常情况说明》载明的内容,2023年4月27日在线检测数据SO2出现异常的原因是原告喷淋头堵塞导致脱硫效果欠缺,从而导致当日SO2数据出现异常。5.伴热管温度不达标也并非被告运维不到位导致,而是由于伴热管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加热效果不理想,遇到外部环境温度较低或温度较高情况均会出现温度不达标情况,被告运营维护不存在问题。而且根据技术规范,仅规定了设置温度需达到≥120℃。6.被告就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经提前和原告进行过沟通,反应了相关不达标情况,在原告厂长周某接受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中明确确认被告就某系统故障无法加热温度、窑烟囱废气排口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通标调试检测不达标等事宜与原告沟通过。被告已经履行了运维义务,但基于原告自身所采购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监测系统不达标不应当归责于被告。7.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信誉损失问题。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运维合同第九条“违约和索赔”约定,只有当双方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本案中,首先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遭受行政处罚系承担企业主体责任,非被告违约导致,且本案不存在运维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故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信誉损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无法律依据,原告对其“信誉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其遭受了该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系被告原因导致。原告采购及安装的监测设备不达标所产生的行政处罚责任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并没有查询到原告有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原告所说的在网络信息平台上留下行政处罚信息不属实,且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也没有相关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8日,原告大屯某某厂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石林县大屯某某厂,乙方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二、运营对象乙方就甲方已建成的壹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提供运营服务,具体包括:SO2、NOx、颗粒物、温度、压力、流速、湿度参数以及工控机和数据传输系统。三、运营具体内容3、所有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备件的供应和更换。4、所有现场端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检修和备件更换。6、所有现场端监控系统校验(年检及抽检由环保部门负责)。7、所有现场端监控系统设备软件正常维护。五、运营期限本合同双方约定运维服务期壹年。即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0日止。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定期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情况,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后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4、建立完善的追踪诊断系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5、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云南省要求开展系统运行的各项工作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通讯传输的稳定性。7、实事求是,科学运行,对监测数据不弄虚作假,接受监督方的监督,考核。九、违约和索赔双方在未违反合同规定时,未征得对方同意(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将由终止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2023年4月26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故障;全系统通标考核示值误差超过技术规范1.61倍,日常运维不到位;伴热管加热温度不达标。基于以上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昆生环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7.3万元罚款。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73000元。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2月在窑烟囱废气排放口安装了一套自动监控系统,2023年2月11日原告组织召开窑烟囱废气排放口SO2,NOx,颗粒物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技术验收会,参加现场验收会的单位有:业主(石林县大屯某某厂)、承建单位(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特邀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出具同意通过现场验收的验收结论。
上述事实,有《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昆生环罚[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省代收罚款收据、《石林县大屯某某厂废气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及运营托管给被告并支付了运营维护费用,被告应对该系统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检修、备件更换、设备软件正常维护的服务,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通讯传输的稳定性。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查出原告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故障;全系统通标考核示值误差超过技术规范1.61倍,日常运维不到位;伴热管加热温度不达标。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系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本身质量存在问题导致,首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该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检修、备件更换等义务,如被告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发现系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仅通过检修及更换备件还是无法正常运营,被告应及时告知原告协商解决,而不是等现场检查出问题后才告知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其次,该系统在2022年8月1日就托管给被告,被告托管后运营维护至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2023年4月26日)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该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并且,2023年2月11日,该系统通过了原告、被告及行业专家的现场验收,距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才两月余,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的其他诉求,一是被告未单方面终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二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信誉受到影响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信誉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经济损失73000元。
二、驳回原告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石林县大屯某某厂负担622元,由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运维单位)
原告石林县大屯某某厂(以下简称:大屯某某厂)与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屯某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罚款损失73000元,承担违约金5500元,信誉损失50000元,合计12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7月28日签订的《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原告位于云南省石林县**镇**村白土地“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事项,包括按规范运营提供在线数据、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检修和备件更换、现场监控系统校验、系统设备软件维护、档案建设、月季度年报告等,以每年55000元的服务费交给被告负责运营,被告应保持该系统合法、合规、稳定、准确、持续有效运行;服务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0日;违约方需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等内容(详见《石林县大屯某某厂延期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服务费用给被告,被告按时进驻大屯某某厂履行维护义务。合同履行至2023年4月,环境监察部门到大屯某某厂检查,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故障,全系统考核误差超过技术规范1.61倍,日常维护不到位,伴热管加热温度不达标,遂作出罚款73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已缴纳);同时,网络信息平台上留下处罚信息,对原告信誉造成无法挽回的信誉损失。为协商被处罚的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反馈情况,被告未予足够重视,被告在运营服务中未及时发现问题,运营服务未达到合规、稳定、准确有效的监测服务要求。为挽回原告损失,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未全面履行义务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是涉案砖厂所有权人且系案涉砖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购方,作为排污单位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和违法排污的行政责任,其承担的行政主体责任不因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而发生转移。原告针对行政处罚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便视为其认可行政处罚结果并缴纳,缴纳均系原告单方行为,该处罚决定无法证明监测系统故障系被告运维不到位导致。环保部门对原告的处罚与被告没有关联性。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载明,原告被环保部门处罚的原因是原告采购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某转换器损坏,无炉温;在线监测系统未通过全系统通标考核;监测系统伴热管加热温度不达标。原告仅以环保设备运维由被告负责为由,认为必定为被告运维不到位所致缺乏证据支持。3.2023年4月27日,经某某厂家核实,某转换器加热温度不达标的原因系原告采购的窑烟囱废气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某转换器损坏导致的,系设备质量原因,与被告运维无关。4.对于整套设备全过程通标考核不达标情况,被告在运维期间也多次发现并告知了原告,原告也采购配件进行更换,但仍然无法达到100%达标情况,原告所采购的整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便存在问题,经被告运维发现问题并整改更换后仍然不能达标,根本原因系设备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导致。根据被告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关于大屯某某厂公司2023年4月27日连续在线检测系统《数据异常情况说明》载明的内容,2023年4月27日在线检测数据SO2出现异常的原因是原告喷淋头堵塞导致脱硫效果欠缺,从而导致当日SO2数据出现异常。5.伴热管温度不达标也并非被告运维不到位导致,而是由于伴热管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加热效果不理想,遇到外部环境温度较低或温度较高情况均会出现温度不达标情况,被告运营维护不存在问题。而且根据技术规范,仅规定了设置温度需达到≥120℃。6.被告就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经提前和原告进行过沟通,反应了相关不达标情况,在原告厂长周某接受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中明确确认被告就某系统故障无法加热温度、窑烟囱废气排口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通标调试检测不达标等事宜与原告沟通过。被告已经履行了运维义务,但基于原告自身所采购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监测系统不达标不应当归责于被告。7.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信誉损失问题。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运维合同第九条“违约和索赔”约定,只有当双方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本案中,首先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遭受行政处罚系承担企业主体责任,非被告违约导致,且本案不存在运维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故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信誉损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无法律依据,原告对其“信誉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其遭受了该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系被告原因导致。原告采购及安装的监测设备不达标所产生的行政处罚责任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并没有查询到原告有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原告所说的在网络信息平台上留下行政处罚信息不属实,且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也没有相关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8日,原告大屯某某厂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石林县大屯某某厂,乙方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二、运营对象乙方就甲方已建成的壹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提供运营服务,具体包括:SO2、NOx、颗粒物、温度、压力、流速、湿度参数以及工控机和数据传输系统。三、运营具体内容3、所有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备件的供应和更换。4、所有现场端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检修和备件更换。6、所有现场端监控系统校验(年检及抽检由环保部门负责)。7、所有现场端监控系统设备软件正常维护。五、运营期限本合同双方约定运维服务期壹年。即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0日止。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定期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情况,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后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4、建立完善的追踪诊断系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5、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云南省要求开展系统运行的各项工作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通讯传输的稳定性。7、实事求是,科学运行,对监测数据不弄虚作假,接受监督方的监督,考核。九、违约和索赔双方在未违反合同规定时,未征得对方同意(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将由终止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2023年4月26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故障;全系统通标考核示值误差超过技术规范1.61倍,日常运维不到位;伴热管加热温度不达标。基于以上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昆生环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7.3万元罚款。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73000元。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2月在窑烟囱废气排放口安装了一套自动监控系统,2023年2月11日原告组织召开窑烟囱废气排放口SO2,NOx,颗粒物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技术验收会,参加现场验收会的单位有:业主(石林县大屯某某厂)、承建单位(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特邀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出具同意通过现场验收的验收结论。
上述事实,有《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昆生环罚[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省代收罚款收据、《石林县大屯某某厂废气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及运营托管给被告并支付了运营维护费用,被告应对该系统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检修、备件更换、设备软件正常维护的服务,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通讯传输的稳定性。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查出原告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故障;全系统通标考核示值误差超过技术规范1.61倍,日常运维不到位;伴热管加热温度不达标。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系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本身质量存在问题导致,首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该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检修、备件更换等义务,如被告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发现系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仅通过检修及更换备件还是无法正常运营,被告应及时告知原告协商解决,而不是等现场检查出问题后才告知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其次,该系统在2022年8月1日就托管给被告,被告托管后运营维护至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2023年4月26日)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该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并且,2023年2月11日,该系统通过了原告、被告及行业专家的现场验收,距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才两月余,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的其他诉求,一是被告未单方面终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二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信誉受到影响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信誉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经济损失73000元。
二、驳回原告石林县大屯某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石林县大屯某某厂负担622元,由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案例思考及小结
1.第三方运维单位如何参与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本案中第三方运维公司在接手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半年后,在排污单位组织的验收中进行了参与,且通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半年的运行中,多多少少会有所暴露,运维单位在验收中未提出,或未落实在验收意见或结论中,暴露出第三方运维单位技术水平、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差,运维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第三方运维单位参与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时应端正验收的认识和态度,针对验收中自动监测存在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等方面的问题,应该实事求是的提出,并提出整改建议和可行性解决方案,对相关问题未进行整改的,应不予以验收通过。运维公司且莫为维护与客户关系在验收中放水,失去原则和底线,同时运维单位应加强对运维人员参与自动监测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对验收质量进行监管,防止运维人员贪图小利,牺牲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2.第三方运维单位如何应对自动监测设备质量问题?自动监测设备质量参次不齐,第三方运维单位在接手设备运维前应对设备质量进行现场勘察和测试,对设备功能、设计缺陷、选型及工况适用性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相关文字性材料,以及自动监测设备可行性整改方案和措施,报送排污单位及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不能整改或不予以整改的,拒绝签订运维合同。同时反馈环境管理部门相关问题未进行整改,你单位未与该排污单位签订相关运维合同,建议加大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运行情况的监管。
3.第三方运维中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或工况问题如何处理?随着排污单位工艺工况的调整,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老化,设备故障率增加,运维成本增加,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运维工作及物资、人工成本进行量化,每月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投入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后报送至排污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并形成相关建议和意见。对因工艺工况的调整,自动监测设备方法和原理不能适用工况监测的,应形成相关数据测试及分析报告,出具相关解决方案给排污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排污单位如何监督管理第三方运维?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维签订合同时应将双方的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细化,如维护周期、耗材备件承担方、异常数据应急响应措施、数据及运维事故责任划分、监督考核细则、违约责任等。定期对第三方运维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或委托专业单位和人员对运维质量及风险进行评估,将相关结果补充至运维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双方沟通机制,要求运维单位定期形成文字性的运维情况汇报,通知对运维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
2.第三方运维单位如何应对自动监测设备质量问题?自动监测设备质量参次不齐,第三方运维单位在接手设备运维前应对设备质量进行现场勘察和测试,对设备功能、设计缺陷、选型及工况适用性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相关文字性材料,以及自动监测设备可行性整改方案和措施,报送排污单位及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不能整改或不予以整改的,拒绝签订运维合同。同时反馈环境管理部门相关问题未进行整改,你单位未与该排污单位签订相关运维合同,建议加大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运行情况的监管。
3.第三方运维中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或工况问题如何处理?随着排污单位工艺工况的调整,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老化,设备故障率增加,运维成本增加,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运维工作及物资、人工成本进行量化,每月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投入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后报送至排污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并形成相关建议和意见。对因工艺工况的调整,自动监测设备方法和原理不能适用工况监测的,应形成相关数据测试及分析报告,出具相关解决方案给排污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排污单位如何监督管理第三方运维?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维签订合同时应将双方的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细化,如维护周期、耗材备件承担方、异常数据应急响应措施、数据及运维事故责任划分、监督考核细则、违约责任等。定期对第三方运维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或委托专业单位和人员对运维质量及风险进行评估,将相关结果补充至运维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双方沟通机制,要求运维单位定期形成文字性的运维情况汇报,通知对运维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
第三方运维如何发现设备应用问题?
2.对不同行业工艺特点进行了解,将在线监测数据与工艺特点相结合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该方法在该行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污染治理设施类型及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发现治理设施设计、施工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在线监测数据形成的影响,厘清超标异常数据是治理问题还是在线监测问题。
3.对在线监测设备选型、购销、安装调试及验收环节及内容进行了解,尤其关注无选型方案,安装调试验收为同一单位进行实施的情况,调试报告数据无法溯源或无原始记录的情况,对调试、验收及日常比对中都是合格,自己测试都是不合格的,关注相关过程规范性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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