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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4-08-1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3年3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水排放口(DW001)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pH值、COD、氨氮探头和分析设备已拆除,其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已无法使用。
 
  通过进一步调查询问,得知该公司因原染整工艺生产线已拆除,仅保留印花工艺,原污水处理设施(2000吨/日)也已拆除,并更换为一套一体化小型处理设施(10吨/日)。该公司认为因现有工艺及污水处理能力已调整,其产生的污染物也已改变,故将原有排放口(DW001)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pH值、COD、氨氮探头拆除,并停用相关自动监测设备。
 
  综上,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该公司主要从事服装染整工艺,是水污染重点排放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中属于重点管理,按照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应正常使用相关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法律适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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