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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LDAR检测机构被重罚,原因是......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互动 | 发布时间:2024-06-1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提供LDAR技术服务时触犯相关法律会有什么后果?下面介绍因出具LDAR检测报告涉嫌造假,两家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获重罚的典型案件,特别被查处的两起案件都是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移送的办案线索。
 
  随着监管的常态化,之前很多LDAR项目或第三方机构的不合规或违规行为逐步“浮出水面”并将面临整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LDAR违法问题不在少数。希望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
 
  罚款46万(没收违法所得+3倍处罚)
 
  据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显示,该局于2023年6月就“陕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LDAR检测报告造假”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26号),该案件是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为线索,属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实地调查查处的一起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据了解,该公司涉案合同金额为11.5万元整(一季度检测费用),提供32094个点位的LDAR工作(一个密封点折合3.6元检测费)。
 
  案情描述:涉案机构编制的《蒲城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第4季度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报告》编号SZJ(SDAR)2022056,显示2022年12月14日至19日检测人员共检测32094个点位。该机构LDAR检测管理平台未全面登记检测人员和精确登记检测时间,无法追溯当时检测情况,14-19日门岗外来人员登记表显示该公司2检测人员仅于2022年12月15日15时30分-16时40分和16日14时53分-19时10分进出蒲城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报告15日显示共检测5151个点位)。根据报告检测点位和检测人员数量以及进出时间对比,该LDAR检测报告涉嫌造假。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未加盖CMA章,报告中检测时间未精确到秒,提供的现场检测照片与报告检测地点不符,提供的现场检测照片均为一个经纬度,该公司与某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显示应为6人进行检测,而实际仅有3人进行检测,综上所述证明该公司存在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处罚依据与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42.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金额壹拾壹万伍仟(?115000.00元)的3倍,决定处罚该公司叁拾肆万伍仟元(?345000.00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万伍仟元(?115000.00元)。
 
  罚款6.5万元+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该局官网于2023年7月就“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索引号:002564440/2023-00186),同年12月将该案作为当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在该局微信公众号又进行了典型通报,向社会公开曝光。该案件是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组检查发现问题为线索,属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调阅监控、查阅系统等非现场执法手段,结合实地调查,查处的一起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2023年4月12日,派驻湖州市的监督帮扶工作组检查中发现,湖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年LDAR检测报告中,每个密封点位检测时间仅间隔10秒左右,且每分钟不间断检测4个点位,与其监测能力明显不匹配,涉嫌弄虚作假。接到线索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以调阅监控视频、查阅检测人员行动轨迹、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查实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湖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出具LDAR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湖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该第三方检测公司“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5万元,对违法责任人处罚人民币1.4万元,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寄语
 
  上述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当前我国仍然存在大量应开展而未开展LDAR,未按标准要求的时间、频次开展LDAR,密封点覆盖不全,检测操作、台账记录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LDAR检测数据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特别是近年来,不论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还是地方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LDAR项目不合规或数据造假的典型案例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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