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维人员取样造假公司和个人均受处理-维权案例-法律维权-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维权 » 维权案例 » 正文

运维人员取样造假公司和个人均受处理

  来源:邢台在线监测者说 | 发布时间:2024-06-19

 
  第三方运维和监测市场竞争环境下,价格急剧降低,第三方机构为了降低成本,一些运维公司或监测公司管理者成立了运维和监测两个公司,运维公司承揽了监测工作转包给监测公司,监测公司承揽了运维工作转包给运维公司,同时运维中比对校验测试转包给监测公司,管理者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采用运维人员采样或取样,监测公司出报告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针对运维人员采样送样进行实际水样比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及风险隐患,邢台在线监测者说通过分享一起运维人员水样采样造假,运维公司和运维人员均受到处理的案例,提示自采样+送样监测的运维单位及运维/监测同时开展的第三方机构对工作模式及风险隐患的思考。
 
  案例详情
 
  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第三方运维公司,以下简称“YZ公司”)负责运维的XMTF微电子有限公司(排污单位,以下简称“TF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运维人员白某于2024年1月29日至2月20日期间,多次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报备在线监控仪器故障,并上传XM市HC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以下简称“HC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监测报告佐证故障期间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凭证。上述2份监测报告载明为“自送样”,手工监测水样采集时间为1月28日20:30、1月29日15:00、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调阅TF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录像和运维人员白某供述,编号为XMHJ(2024)01195监测报告载明的1月28日20:30未采集水样,运维人员白某将1月29日现场采集的水样分装成2瓶,作为1月28日20:30和1月29日15:00的水样送检分析;编号为XMHJ(2024)02040监测报告载明的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未采集水样,运维人员白某2月13日到现场采集水样5瓶,作为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的水样送检分析。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据材料
 
  1.**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备信息截屏,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白某在省平台报备1月28日、1月29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1日、2月12日、2月13日TF公司在线设备故障,并上传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的监测报告作为故障期间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的凭证。
 
  2.2024年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TF微电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2024年2月29日对HC公司项目经理张某调查询问笔录,证明TF公司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有一套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HC公司承接运维服务项目后转包给YZ公司具体负责运维工作。
 
  3.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的监测报告,TF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录像,2024年2月29日对运维人员白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上述2份监测报告载明的1月28日20:30、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运维人员未采集水样,而是将1月29日采集的1个水样分装两瓶作为1月28日20:30和1月29日15:00两个水样,2月13日采集的5个水样分别作为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水样送至HC公司检测分析。
 
  4.2024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TF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系统时间与天文时间基本一致,且视频时间未经过调整。
 
  5.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在线设备出现故障期间需要开展手工监测的费用由YZ公司自行负责。
 
  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TF公司、HC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陈某、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某、彭某某受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白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环罚告〔2024〕4号),并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白某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白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和白某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和白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和白某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处理情况
 
  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白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第三方运维公司(YZ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禁止第三方运维公司(YZ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白某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思考&讨论
 
  第三方运维和监测机构在低价竞争及人工成本高涨,以及第三方机构检查日益严苛的背景下,机构管理者为了全环节业务的承揽,以及监测机构风险的规避,在线监测运维工作中的实际水样比对采用运维人员自己采样,样品送至监测公司监测出具相关报告或数据,降低了运维中委托第三方监测采样的成本,但是也面临着采样人员资格、采样规范性、样品保存及转运等环节的风险和隐患。同时一些机构采用运维人员和监测人员共享使用,运维人员或监测人员在监测和运维机构形式上是兼职,监测机构对运维人员进行培训,运维人员进行采样送样的方式规避监测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实现了成本最小化和工作的规范化。在视频监控及机构信息化日益完善的背景下,针对第三方机构运行中人工成本高且占比较大,共享运维工程师和监测工程师或许是下一步发展的方向,面对共享运维工程师及监测工程师带来的监管问题,欢迎相关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及参与者交流探讨。
 
  更多维权案例,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http://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