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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通报!判有期徒刑一年,罚人民币5000元。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例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4-06-1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徐某某、周某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人经预谋后于2021年5月底至同年10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某镇其租用的某厂房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含有残留废机油、润滑油等矿物质油的废油壶并经塑料粉碎机粉碎加工、水槽内加洗衣粉清洗等处置后加价对外出售,清洗后的含油废水等直接排放至公共环境,后于2021年10月24日被查获。现场查扣废油壶及其碎片、含油废水共计2.36吨。经核查统计,上述二被告人在上述时间内出售的废油壶碎片约6吨。经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废油壶及含油废水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定的HWO8类危险废物。法院均以污染环境罪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购并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废旧液油储罐处置问题在化工领域普遍存在,其处理有着严格的流程设置和资质要求,随意、不当处置极易污染水和土壤,对公共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追究本案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也对危险废物生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规范、妥善经营、处置危险废物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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