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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一行政处罚案件入选广东高院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6-0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4年6月4日,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某科技公司环评文件造假违法行为的案件入选。
 
  环评文件造假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均应担责

  ——某科技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编制的环评报告存在虚假不实等严重问题。某科技公司确认其没有关注监测结果中的具体噪声数值,也没有核对报表数据与监测仪器数据是否一致。环评编制公司无法提供原始监测数据等资料,某科技公司对其是否有开展现场噪声监测并不清楚。
 
  查处情况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的规定,对某科技公司处50万元罚款。
 
  此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环评编制公司的环评造假行为也已作出行政处罚。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的环评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未对环评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环评报告的真实性审核持放任态度,未落实相关环保责任。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上述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为环评文件造假追究建设单位环保责任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精准打击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受委托的环评文件编制机构的约束,环评编制机构应守好环评质量底线,严禁弄虚作假,树牢依法经营、守法发展的理念,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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