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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企业雨夜偷排?依法处置!

  来源:工业固废圈 | 发布时间:2024-06-0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顺德区龙江镇一家具公司趁着雨夜偷排有机废水,该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犯罪,龙江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处理。
  4月18日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某工业园处理投诉问题。当天晚上正下着小雨,执法人员在来到被投诉的某家具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喷漆有机废水收集池内一根软管一头连接收集池,另一头连接地下的雨水井,收集池内的有机废水正不停地经软管排入雨水井下水道。
 
  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并联系监测机构现场采样。经调取当天监控录像,发现当天19:11时,两名该公司的职员在收集池边,其中一名职员把一条软管绑有砖头的一头沉入废水收集池底,另一头放到池边的雨水井下水道。一番操作后,利用液面高低产生的压力差,将废水收集池内的有机废水经软管排放至雨水井下水道。固定软管并确定有水排出后,两名员工才离开。
 
  有机废水收集池的胶管
 
  有机废水正排入下水道
 
  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水中含有甲醛有毒有害污染物。
  龙江监督管理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两高”司法解释,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犯罪,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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