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津某酒厂2023年自行监测报告进行调查,江津某酒厂委托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经调查,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江津某酒厂2023年7月4日未生产、天然气锅炉未启用的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伪造监测采样时间和业主签字,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13.16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9125万元。
【调查处理】
经调查,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4日江津某酒厂放高温假未生产、天然气锅炉未启用的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原始记录中企业基本情况表未交业主签字,该公司采样人员伪造业主签字,出具的涉案监测报告与另一份不同采样时间的监测报告中的采样现场照片雷同。该公司未到现场开展监测采样,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规定,该公司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和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13.16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912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案例。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现场监测采样资料,掩盖未开展现场采样的事实是一种常见的弄虚作假手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能形成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