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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查获两宗无证违法排放电镀废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5-1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5月14日夜间至15日凌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组织南海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70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成功查处两宗无证金属拉链电镀窝点。
 
  执法现场
 
 
  经初步监测,两个窝点非法排放的废水中总铜、总锌、总铬、六价铬均超标10倍以上,涉嫌严重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现场抓获史某、容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
 
现场采样监测
 
  联合执法行动开展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和桂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对涉嫌违法厂中厂窝点进行隐蔽摸排,确认其具体生产时间、废水排放等情况后,立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制定详细的联合执法方案,使违法犯罪窝点得以第一时间快速查处。
 
执法人员前期通过航拍进行排查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第十七条第三项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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