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日前,湖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全省行政执法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某废品回收站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免于处罚案获评湖南省行政执法优秀案例。
湖南省郴州市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近年来,在危险废物等各类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履职过程】
2021年9月2日,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双随机”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仓储部6号仓库内堆放大量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并有破碎机、铲车、叉车等大型生产作业设施设备,现场有废旧铅蓄电池拆解作业的痕迹。经查,李某瑞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生产经营活动,6号仓库内共有343.19吨废铅板、废铅膏和18.61吨含铅塑料沾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李某瑞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将涉案物品全部安全暂存至另一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同时,邀请北湖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并全过程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办案,通过深挖扩线,查明涉案废铅蓄电池来源涵盖6省10余县市,是一条跨区域非法收集、贮存、运输、拆解、冶炼废铅蓄电池的犯罪链条。
【处理结果】
1.移送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瑞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9月8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
2.依法处置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仍具有利用价值的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并对竞拍人资质进行严格核验,不仅迅速处置了查扣涉案物品,避免造成次生环境危害,而且拍卖所得款项作为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部分依据。
3.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郴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鉴定评估、多次开展研究论证,指导制定修复方案,全程紧盯修复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到位。
4.案件审理情况。2023年2月15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对11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40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判决11名被告连带承担本次环境污染实物量化资金损失及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合计309.18万元,该款已经全部追缴到位。
【示范意义】
本案是一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典范。在联合调查中,环保部门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则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均作为证据使用,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某废品回收店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关键词】
首违不罚 生态环境保护 排污许可
【背景】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新增规定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
【履职过程】
2022年7月11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企业进行远程抽查。检查发现某废品回收店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利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快速取证固证。经调查,该单位经营不涉及水洗工艺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但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7月11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单位积极配合,立即签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同日按照规定填报了排污登记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示范意义】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首违不罚,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考虑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企业首违不罚,落实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原则,对于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