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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CEMS调试报告数据处罚案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 发布时间:2024-04-15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随着在线监测源头打假的逐步深入,一些涉及在线监测调试验收环节的问题越来越多的被查处,尤其是CEMS设备的调试环节伪造、编造调试数据,以及比对监测不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以下通过一起第三方运维机构对CEMS调试过程中伪造监测数据处罚案的分享,以引起广大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运维、检测单位对在线监测规范调试的重视。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厦门JDW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DW公司”)检查。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JDW公司有机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执法人员调阅JDW公司有机废气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报告载明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4日至26日开展在线监控系统72小时设备调试,并出具表1“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和量程漂移检测”、表2“气态污染物CEMS(含氧量)零点和量程漂移检测”和表7“流速CEMS/温度CMS/湿度CMS准确度检测”等监测数据;查阅CEMS仪器历史数据,在对应时间段未发现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和量程数据、气态污染物CEMS(含氧量)零点和量程数据;且报告载明的湿度与仪器湿度历史数据均不一致。经查,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分析,原运维主管李*军伪造上述监测数据用于JDW公司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就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1.2023年11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JDW公司与洛阳TB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VOCs废处理\溶剂回收再利用技术服务项目合同》、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TB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负责由洛阳TB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在JDW公司的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运维服务。
 
  2.你单位出具的JDW公司有机废气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对照CEMS仪器历史数据,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2月24日至26日开展在线监控系统72小时设备调试,相应时段未发现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和量程数据、气态污染物CEMS(含氧量)零点和量程数据,且报告载明的湿度与仪器湿度历史数据均不一致。
 
  3. 2023年11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原运维主管李*军在未实际开展分析的情况下,在JDW公司有机废气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中伪造监测数据。
 
  4.你单位与洛阳TB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服务合同》、2024年1月8日对林*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出具JDW公司有机废气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未收取相应费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5.你单位出具《厦门YJ电子科技企业简介》,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6.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江*麟、林*标、李*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江*麟、林*标、李*军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C*号),并告知你单位及李*军、江*麟、林*标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及李*军、江*麟、林*标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及李*军、江*麟、林*标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单位及李*军、江*麟、林*标于2024年2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及李*军、江*麟、林*标在听证会上申辩质证主要内容为:①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七十条,指向的情形是生产经营者排污监测,而本案查处的情形是申请人向业主(即生产经营者)制作VOCS气体的监测设备的72小时调试报告。该告知书正文所引用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的”,指向的亦是“监测报告”,而非本案的设备调试报告。即便申请人记录的数据存在失真的情况,所侵害的是业主的权益,申请人应当承担的是对业主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人既非生产经营者,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也没有实施环境监测并且对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法上的处罚。②本案中,申请人李*军、江*麟、林*标并没有在记录单上签字。申请人江*麟、林*标甚至没有见到过案涉记录单。该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李*军、江*麟、林*标实施了伪造记录的行为缺乏依据。③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是近年来新增出现的监管手段,因此在线监控设施相关技术规范不全,尤其是缺少在线监控设施的验收技术规范。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仅规定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但未对验收内容作出相关要求。直至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才对技术验收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申请人制作设备72小时调试报告时,并没有相关技术规范,为此申请人直接适用厂家出厂合格报告和相关指导文本数据,据此作为设备调试报告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当时的规定。综上,请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经研究,我局认为:江*麟、林*标伪造数据的违法事实认定存在依据不足,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变更为李*军,禁止李*军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应依法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李*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已告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李*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禁止你单位(厦门YJ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人员李*军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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