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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废气外冒被依法查处

  来源:江门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4-04-0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治污责任意识淡薄,车间管理缺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此,江海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作出17.5万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9日,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现场便携式仪器检测及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的丝印、烘烤和洗网等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环境管理混乱,部分车间丝印、烘烤和洗网工序作业区域门窗未密闭,作业区域与外环境直接相通,且上述生产工序亦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无组织形式排放,车间周边异味明显。
 
  △丝印等含VOCs生产工序作业区域未严格密闭,与外环境相通
 
△丝印等含VOCs生产工序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
 
2.处罚情况
 
  该公司丝印、烘烤、洗网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江海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案例延伸
 
  科学合规的污染治理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担当的重要体现,企业应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全面掌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点与风险源,严格落实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将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制度化、具体化,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污染治理,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忌不以为然、疏忽大意,否则终将吞下违法“苦果”。
 
  下一步,江海分局将继续加大涉VOCs工业污染源整治力度,开展涉VOCs企业过程收集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涉VOCs企业作业工序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得到最大程度地收集,最大限度减少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对经责令改正逾期未落实整改的企业,江海分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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