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据公开获悉,日前北京市、广东省湛江市和佛山市等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通报了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共13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含凭空捏造检测数据、超标排污、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车间未密闭、废气无组织排放等等违法行为。
北京市
外挂“作弊器”,不合格车辆摇身一变成合格;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检测数据;断电停产应付执法检查,欲盖弥彰;超标排污,污染环境……对于恶意的、造成实质性污染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坚决依法严厉查处,绝不手软。现通报2023年度8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供警示借鉴。
0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作弊器伪造检验结果
2023年9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筛查检测数据和视频,发现怀柔区某机动车检测企业多辆机动车检验报告和检验过程数据中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读取的车辆代码信息完全一致。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用于监测车辆排放系统工作状况,并诊断、提示故障。正常情况下,不同车辆生产制造商的车辆不可能出现相同的车辆代码信息,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进一步开展调查,发现该单位在7辆车不符合检验合格标准的情况下,采取强制关闭电脑终止检验程序、违规外接作弊器等手段,篡改OBD读取数据及检验结果,使不合格车辆蒙混过关通过检验,转为“合格”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七百五十元,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防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最为重要的技术关口,若其检验过程弄虚作假,使得检验监督形同虚设,必然会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日常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机动车检验流程监督管控,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02
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023年10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台账记录的生产设施运行状况不一致。经进一步调取厂区监控录像及车辆进出厂记录,发现某环境监测公司对该企业开展比对检测时,仅在厂区内停留18分钟,但是检测报告记录的取样检测时间约2小时。该环境监测公司伪造了比对检测报告的原始数据及记录,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将相关线索、证据移交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以上两起案件均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近年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多次曝光了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但仍有少数企业顶风作案,协助排污者蒙混过关,做污染行为的帮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多部门,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将专业优势用对地方,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真正发挥独立、公平、公正的作用。
03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2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顺义区某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的厂区不到5分钟,6条本在生产干混砂浆的生产线被人为断电停止生产。进一步调查发现,这6条停产的生产线中有4条未安装除尘设备。企业工作人员得知执法人员前来检查,通过微信群发出停产通知,属于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行为。2023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像这家企业以临时停产、指挥工人撤离的方式,来逃避生态环境部门正常的执法检查,掩饰其违法排污行为,性质恶劣,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04
储油库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3年3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房山区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汽柴油存储和销售。调查发现,该企业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的真空泵已拆除,油气回收装置已无法正常使用,而该企业仍正常经营,导致油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行,一方面避免了逸散的油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污染,另一方面回收的油气可以再利用,节约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可以说实现了企业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2024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等三项油气地标将正式实施,对油气排放管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全市成品油储运销经营单位储油库应切实落实环保责任、履行环保义务。
05
饮食服务项目超标排放油烟
2023年2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企业开展执法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油烟排放浓度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分别超标1.6倍、0.5倍。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餐饮油烟是细颗粒物(PM2.5)的直接排放源之一,也是群众“家门口、窗户边”的环境问题。在日常经营中,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及时清洗油烟净化器和管路,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06
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3年8月,延庆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该公司使用的轮胎式装载机进行排放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为2.4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Ⅱ类限值1.61 m-1。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表征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吸收系数越高,机械的排放状况越差。这台装载机排放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活动范围广、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污染排放较高。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和油品使用监管,进一步推动降低排放污染。
07
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023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发现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企业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经调查,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中,用来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参数不符合《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处四万元罚款。
自动监控系统是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相关企业应当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运维,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湛江市
08
湛江市某管桩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按照“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麻章分局执法人员到湛江市某管桩公司的年产100万米PHC管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30908002号]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510mg/m3、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94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150mg/m3、颗粒物20mg/m3)的2.4倍、13.7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的规定,应当罚款31万元。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鉴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15.5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排污单位,依法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其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有关委托要求运维管理锅炉,第三方治理单位承担的是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该合同中的“约定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责任,不能对抗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责任。
09
湛江市某环保科技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案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工作安排,2023年6月15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废铝再生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吴川市某金属制品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由湛江市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运维管理。现场检查发现,某环保科技公司运维的某金属制品公司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问题:1.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无温湿度计;2.日常运维记录超期(已超过7天);3.日常校准记录书写不规范且有超期情况,;4.现场运维记录无校验记录;5.现场运维记录无全程校准记录;6.冷凝器温度控制器显示异常(未能查看到显示温度),采样伴热管存在U型管;7.现场工控机和数采仪参数(颗粒物斜率、截距、速度场系数、截面积、皮托管系数)设置与验收资料参数(调试报告)设置不一致。
上述发现的问题除了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不属于合同服务范围,其余的问题都属于合同服务范围。某环保科技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某金属制品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某环保科技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8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
案件启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提供专业环保管理和技术支持,而不是帮助企业逃避环保主体责任和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自觉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佛山市
涉气企业在生产经营时要注意什么,如触犯相关法律会有什么后果?以下公布四则案例,以案说法介绍涉气企业常见的几种违法情形,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
10
生产活动空间未密闭
2023年7月2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的塑料、包装装潢印刷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刷、复合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的排放筒排放。但印刷车间的一扇窗户以及一扇通往室外的门未关闭,生产车间未密闭,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至外环境。
由于该企业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之规定,2023年11月2日,勒流街道办事处向该企业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1
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
2023年7月15日,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该公司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项目正在生产,废气已配套建设水帘柜+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中的水帘柜和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已开启,但水喷淋没有开启使用。
2023年9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勒流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
生产活动产生废气无组织排放
2023年8月17日,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塑料制品厂时,发现该企业注塑车间有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现场未配套建设集气罩、废气收集管道和废气治理设施,注塑车间未密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从注塑车间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2023年12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该单位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公开道歉的情况,勒流街道办事处最终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13
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2023年12月,勒流监督管理所值班组在周末对涉气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到达1家注塑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异常情况。
据检查,该企业有多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注塑机产污位置均已设置集气罩,已配套建设一套废气处理设施,但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未在运行,执法人员询问后,该公司相关人员才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电源,污染防治设施开始正常运行。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该企业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等情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