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某环境科技公司违反环评管理制度案
2.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3.宁夏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详情如下:
1.宁夏某环境科技公司违反环评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2023年4月27日,吴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宁夏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混烃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报告书》进行现场核查。
经核实,发现该环评报告书存在相关环境要素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问题。
具体内容为:常规污染物环境质量数据引用盐池县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年均值,未针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宁夏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类区)开展常规污染物的现状调查与评价,也未对该保护目标主要污染物PM10、SO2、NOx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达标情况开展预测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7.1.2中关于达标区的评价项目需“预测评价叠加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浓度后,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和年平均质量浓度的达标情况”的要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查处情况】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第9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规定。
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宁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编制人员分别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分决定,因该案的编制人员已不再从事项目环评编制工作,且已主动从专家库中退出,决定不再对该项目环评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环评编制工作,该案已结案。
【案件评析】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本着宽严相济、处罚适当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处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以此为戒,严把环评质量关,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同时在本案中,充分考虑到项目环评编制人员的实际情况,对该编制人员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进一步体现有温度的执法。
2.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核查比对该公司废气检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3月22日对委托方中卫市某化工公司石灰窑、烘干窑排污口烟气进行了采样,并出具3月份废气检测报告。
通过调取视频监控,3月份废气检测报告中所显示的采样时间段,未见采样人员到达采样平台。
经过进一步核实,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采样人员3月份并未对中卫市某化工公司石灰窑、烘干窑排污口烟气开展采样工作,而是根据当日中卫市某化工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伪造了此次检测原始记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2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环境检测报告并逐一比对视频监控,认定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因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无分公司或办事处,故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积极对接协调,赶赴该检测公司所在银川市总部,在调取、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8月2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第2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案件评析】
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真实、规范的检测数据,对环保部门监管排污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侦办行动,及时互通信息和案件线索,不仅强化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联动,还有效打击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
3.宁夏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共建有8条环保检测线(其中3号、4号、7号为柴汽混合环保线且可检测3.5吨以上柴油车)。
通过调取视频数据发现,2023年5月22日、6月5日,该公司在4号柴汽混合环保检测线上,采用自由加速法分别对两辆黄牌车辆开展检测;检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要求对两辆黄牌车辆进行检测,致使在出现未放置转速传感器,但有转速数据上传且发动机全程转速数据恒定;OBD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为0的情况下,还出具了检测结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还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32条第1款第7项“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七)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之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缴纳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仅破坏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的正常市场秩序,还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有效发现违法行为,固定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遏制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