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这家企业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维权案例-法律维权-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维权 » 维权案例 » 正文

罚!这家企业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来源:定州生态环境发布 | 发布时间:2024-03-15

  1.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2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到定州市旺恒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其烟气在线系统现场通90.2mg/m3的二氧化硫标准气体,数据稳定后显示结果为77.9mg/m3,系统响应时间大于200秒,示值误差为-12.3%,不满足规范要求;现场通135.7mg/m3的一氧化氮标准气体,数据稳定后结果显示为123.1mg/m3,示值误差为-8.4%,不满足规范要求(限值2.5%);该公司采用湿法脱硫工艺,现场烟气湿度长期维持在1%以下;烟气采样追踪流速为2.5m/s,在线显示烟道流速为6m/s左右,误差不满足规范要求(8%);数采仪及工控机均为出厂默认值K:1,B:0,速度场系数:0.99,未按照调试结果修改为K:1.174、B:-0.197值及速度场系数:1。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违法条例
 
  ●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处罚情况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同时,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7之规定:自动检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1%-5%(取百分值3%),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不足60%,11%-20%(取百分值15%),一般工业废气6%-10%(取百分值8%)。
 
  鉴于该公司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确定处罚金额为52000元(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4.案件启示
 
  排污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企业需落实自动监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密切关注数据变化,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运维单位排查。
 
  更多维权案例,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http://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