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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运维公司伪造运维记录受到三重惩罚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4-03-14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往往采用低价中标+低质量服务的方式开展运维,在第三方运维公司管理者即要市场又要利润的管理下,运维频次降低,备件耗材缩减,运维人员通过伪造运维台账来达到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越来越多,运维公司及运维人员风险倍增。第三方运维公司管理者追求利润降成本,反而造就了更大的损失。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自动监测设施的**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该公司运维主管颜**、**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场负责人张**、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张**和工人林*等人进行调查询问,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项目总排口废水、总排口旁蓝色水桶内水样进行了采样,并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
 
  经查,该公司作为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按照规范对负责运维的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但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了标液测定结果,运行维护记录弄虚作假,导致COD自动监测仪运行不正常。
 
  相关证据
 
  (一)2023年4月26日该公司提供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潘*身份证复印件,《在线水质分析仪技术服务合同》、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运维主管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该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3年4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拍摄的视频,对该公司运维主管颜**、**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场负责人张**、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张**和工人林*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张**、张**、林*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3年4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拍摄的视频,对该公司运维主管颜**、**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场负责人张**、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张**和工人林*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巡检记录表》部分复印件,4月28日**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在线水质分析仪技术服务合同》、《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节选等证据,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范对负责运维的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校准校验,其中2023年1月3日、1月16日、2月15日、3月21日、3月28日、4月5日等6次巡检未开展标液测定,但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了标液测定结果,运行维护记录弄虚作假。
 
  (四)2023年4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拍摄的视频,4月26日对该公司运维主管颜**、**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场负责人张**、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张**和工人林*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水样监测报告(*环站执字〔2023〕第13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节选等证据,证明现场采集总排口废水使用COD自动监测仪进行手动作样比对试验,结果显示三组水样实验室测定值分别达到139mg/L、143mg/L、152mg/L,均超过排放标准,但COD自动监测仪测定值仅为23.4mg/L、23.5mg/L、22.8mg/L,相对误差均远大于规范要求,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总排口废水COD排放浓度,COD自动监测仪运行不正常。
 
  (五)2023年4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该公司运维主管颜**、**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的调查询问笔录,**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巡检记录表》部分复印件,4月28日**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线水质分析仪技术服务合同》,6月5日该公司提供的《**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在线设备运维成本明细表》、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公司运维**县**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的合同总金额为15.998万元,其中2023年1月至4月存在伪造填写标液测定结果,运行维护记录弄虚作假情况,期间运维支出为0.635万元。
 
  认定及处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的共性和修正裁量标准(无对应的个性裁量标准),考虑该公司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属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主观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责令该公司继续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市环违改字〔2023〕5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小写:人民币53,125.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存续时间为2023年1月至4月,期间取得的营收为5.3326万元,运维支出为0.635万元,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4.6976万元,并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综上,我局责令该公司继续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市环违改字〔2023〕5号)要求,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再次出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况。同时,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小写:人民币5.3125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陆仟玖佰柒拾陆元(小写:人民币4.6976万元);
 
  3.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结 语
 
  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行业的乱象主要是低价竞争和监管惩戒力度不足所致,面对市场化的第三方运维,招标单位往往是排污单位,排污单位降本增效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貌似符合公司利益和市场规律,抵制低价中标形成的行业乱象,需要环境管理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在线监测运维违法行为进行高强度惩戒,本案中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限制其参与政府项目,对本想追逐商业利润的第三方运维公司不光造成了经济上损失,还带来了市场活动的限制,值得各地环境管理部门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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