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3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冶市某矿产品经营部内存放有不明固体物质。2023年7月14日,上述危险废物已转运至大冶市某公司仓库暂存。经调查,发现货主李某某存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02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2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对其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共计罚款人民币20万元。该案已移送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例二
某热能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一案双罚”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某热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切割工序金属粉尘和焊接工序焊接烟尘收集污染治理设施,即投入生产使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02查办结果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2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环评要求安装烟气收集系统及除尘装置。
案例三
黄石市某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政处罚和限制生产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执法二大队按照《黄石市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对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的黄石市某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登记手续内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位于黄阳公路,但该公司实际上又租赁了位于黄石大道的黄石市某特殊钢有限公司废旧厂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再此过程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02查办结果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2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非法排污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目前该公司已经停止在租赁的黄石市某特殊钢有限公司废旧厂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四
某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未按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某环保固废处置(黄石)有限公司乙类1#暂存库发生火灾。经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执法人员查证,该公司乙类1#暂存库西南侧贮存的7.428吨废过滤吸附炭(危废代码271-003-02)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4.9项“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的要求,导致发生自燃、引发火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02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12月2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大冶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8月,黄石市某泵站水文站出现在线监测小时数据超标情况,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据此对沿入江排口进行溯源调查。通过调阅黄石市智慧环保平台信息对排江企业分析发现,大冶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PH在线监控数值长期处于有规律波动状态。2023年9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PH计探头上套有干扰装置(密闭透明树脂保护罩)。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02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2023年12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2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2月26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宋某、杨某分别实施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六
大冶巿某灰砂砖厂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一案双罚”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大冶巿某灰砂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混凝土砖、石料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在制砖车间、碎石堆场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展并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挂网公示,项目登记的信息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涉嫌在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经调查,由于该厂2021年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该厂制砖车间上料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方式处理,碎石堆场采用密闭堆场措施”。而实际该公司制砖车间上料粉尘并未建设收尘设施,碎石堆场未密闭。水泥混凝土砖、石料生产线升级改造項目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挂网公示,项目登记的信息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02查办结果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2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湖北某钙业科技有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一案双罚”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新港环保专班执法人员对湖北某钙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00万吨节能环保钙业二期项目两台回转窑需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02查办结果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2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年产100万吨节能环保钙业二期项目两台回转窑需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