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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9万元,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土壤调查与修复 | 发布时间:2024-02-2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其颁布实施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2022年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先后对涉嫌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2件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开创了全省土壤污染案件查处的先河,对相关企事业单位保护土壤环境起到了较好警示作用。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

  违法排放混凝土废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高速公路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将混凝土废渣随意倾倒在公路下方,未采取任何阻拦措施,混凝土废渣覆盖在林地表面,对林地及土壤现状造成影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规定。2022年10月,金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该公司处罚款20.2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情启示】
 
  混凝土废渣在基础设施施工生产建设中较为常见,随意向林地倾倒混凝土废渣容易破坏林地表层土壤结构,并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该案件提醒有关建筑施工单位应增强环保意识,压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依法科学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建设施工活动中规范处置混凝土废渣,切实履行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案例二

  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对红河县某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1年3月16日土地用途由商业服务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2022年12月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该医院处罚款9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情启示】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为帮助业主掌握本地块的环境质量状况,识别本地块以及地块周边地块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所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并了解目前地块土壤、浅层地下水的环境状况,以利于保障用地安全、降低地块开发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为地块的下一步开发利用提供基础依据,保障地块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和居民身体健康。该案例提醒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意识,压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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