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一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并交办的污染长江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某船舶公司违法占用长江岸线从事船舶维修和拆除业务,向长江水域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对江滩土壤和水环境直接造成污染,同时,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漆,未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污染了大气环境。
2020年6月起,某船舶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未获批复的情况下,开始从事船舶维修和拆除业务,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钢砂属危险废物。2020年12月,被告人韩某召集冷某某、朱某某等人召开工作会议,指使冷某某安排唐某、杜某某将470余吨废钢砂平铺在船台与长江连接处,后任由长江涨落潮将废钢砂冲入长江。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朱某某受韩某指使,安排唐某、杜某某采用上述方法排放废钢砂90余吨,联系武某某等人将196.31吨废钢砂外运倾倒。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行政执法部门在某船舶公司船台、江滩等处查获、清理遗留废钢砂共计1189.87吨。经鉴定,某船舶公司非法处置废钢砂造成的地表水、土壤、大气生态环境损害为4008221.88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为76407.11元;案涉废钢砂处置清运费用达180余万元;产生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51740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船舶公司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900余吨,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判处被告单位某船舶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某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其中唐某、杜某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某船舶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52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11.4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民法典第1232条针对恶意侵权、损害后果严重的污染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生态修复国家买单”的老大难问题提供法律支撑。某船舶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直接排入国家重要江河长江,主观故意明显,且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法院最终认定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判令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万余元,体现了对“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责,也有利于警示他人不得实施类似行为。
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针对某船舶公司造成“水陆空”全面污染行为提起的索赔46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既贯彻了对涉及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损害赔偿全覆盖的要求,也体现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该案的处理是人民法院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