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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未经验收的在线检测数据(如VOCs)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1-25

 
文章导读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探讨环境污染罪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认定应当什么条件为基础,而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并且验收资料在环境部门备案又以哪些事实为依据。
 
  A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A公司于2020年12月采购两套锅炉在线监测系统,经初步调试后开始试运行,期间因新冠疫情原因,系统于2021年1月完成了与环境部门联网工作,至3月份采暖期结束前系统未进行验收。2022年5月,该省生态环境厅对A公司检查时发现监测系统的各项参数被多次修改,遂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认定负责系统维护的直接责任人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分析及解答
 
  本案中的王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必须有被篡改之前的数据是有效数据的相关事实。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有效数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系统完成联网是否应当认定为验收合格,从而认定联网后的数据即为有效数据?
 
  一、系统经验收合格并在环境部门备案验收料资料是认定数据有效的依据。
 
  关于有效数据的界定:《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简称技术规范)第3.5条有效数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CEMS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据此,判定有效数据的的前提条件是在线监测系统必须验收合格。
 
  关于设备验收合格的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第19号令)第七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另外,环保部在2016年9月2日《关于完善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认定办法建议的回复》中指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技术规范中,数据有效性判别规则也将未经验收的设备产生的数据视为无效数据,不作为相关管理工作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未经验收的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是无效数据,不存在真假问题”。
 
  二、系统联网不等于验收合格,联网后的系统参数不能认定为有效数据。
 
  首先,CEMS验收包括技术指标验收与联网验收两项验收内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验收”应当指CEMS的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根据第七条的规定,CEMS验收合格后,A公司将相关验收资料交付环境部门备案后,环境部门才能认定A公司完成了验收程序,备案的数据方为有效数据。本案中,A公司只是完成了CEMS与环保部门的联网工作,没有实施技术指标验收与联网验收,更无备案资料与数据。因此,A公司未完成系统验收。
 
  其次,在验收顺序方面,系统联网只是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的前置程序。根据技术规范第9.1条的规定,安装、调试检测、和主管部门联网这三项程序是技术验收的前置程序。所以,联网只是验收的前置程序,联网不等于完成了联网验收,更不等于完成了技术指标验收。
 
  第三,联网验收只是针对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安全性、正确性,不涉及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技术规范第9.4.5条规定,联网验收考核内容为通信稳定性、数据传输安全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联网稳定性。所以,联网验收解决的不是数据的有效性问题,只有完成技术指标验收和备案才能完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另外,根据技术规范第9.4.4条规定,联网稳定性验收应在联网后CEMS连续运行1个月后进行,这从时间层面证明系统联网并不等于完成联网验收。
 
  案件启示
 
  环境污染罪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认定应当以监测系数据的有效性为基础,而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并且验收资料在环境部门备案是认定监测系统数据有效的事实依据。
 
  附:可判定为在线监测造假的35种情况
 
  在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如何判定在线监测涉嫌造假,是大家非常想掌握的。
 
  具有以下35种情况的,都可以判定为在线监测涉嫌造假:
 
  1.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采样系统存在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 。
 
  2.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启动取样泵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3.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取样管路损坏或者锈蚀,或者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的情况除外)。
 
  4.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试剂瓶内无试剂,或者试剂管未插进试剂液下,或者使用的试剂已经超过使用期限。
 
  5.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实际使用的试剂,其种类、浓度都与登记备案的不相符。
 
  6.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反冲洗管路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
 
  7.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的水样预处理装置与验收文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不一致,存在过度处理现象。
 
  8.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玷污和堵塞。
 
  9.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采样探头过滤器加热温度,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
 
  10.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目测加热导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者明显 U 型管段 。
 
  11.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
 
  12.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伴热管温度过低 。
 
  13.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反吹周期、时间、空压机表头压力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
 
  14.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稀释气流量以及样品气流量不稳定 。
 
  15.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稀释比、流量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
 
  16.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17.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干燥器滤芯变色 。
 
  18. 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冷凝器无冷凝水排出。
 
  19. 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20. 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21. 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22. 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 2%以内波动。
 
  23.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24.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异常。
 
  25. 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 1%。
 
  26. 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 1%。
 
  2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28.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29. 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部分擅自停运或者闲置。
 
  30. 自动监控设施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31. 自动监控设施硬件、软件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32. 自动在线监测仪器量程设置过大。
 
  33. 实际监测条件发生变化,仪器参数未相应调整或变化调整未进行登记备案。
 
  34. 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与有关国家技术规定不一致。
 
  35. 标准曲线发生改变未进行登记备案。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存在以上35类异常情况之一时,可以判定该企业在线监测涉嫌造假,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进而开展深入调查。
 
  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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