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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水污染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4-01-23

 
  1.达州市某农牧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德阳市某铝业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3.遂宁市某机电公司向郪江倾倒废弃水泥浆案
 
  详情如下。
 
1.达州市某农牧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8月9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正邦农牧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下属的钟坝养殖场通过场内雨水管网向场外无防渗漏措施的农田排放养殖粪污,粪污在农田内积累,最终通过土壤的裂隙渗透进入农田旁边的白水河。
 
  监测结果显示,养殖场雨水管网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3540mg/L、258mg/L、28.4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值7.85倍、2.23倍、2.55倍。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2.37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德阳市某铝业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5月29日,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水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对四川科际铝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显示,氟化物浓度为10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值4.3倍;监测显示总铝浓度为193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值63.33倍。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2万元的处罚决定。
 
3.遂宁市某机电公司向郪江倾倒废弃水泥浆案
 
  2023年2月23日,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巨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无人机巡飞发现,该公司将清洗混凝土泵送车产生的废弃水泥浆倾倒至郪江岸坡,并有部分废弃水泥浆沿岸坡流淌至郪江,倾倒现场水泥浆冲刷痕迹明显,流入郪江处水体明显浑浊,呈浅黄色。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7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85条第1款第4项及第2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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