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在市场化环境中排污单位为了将环保工作做好,降低企业环保及在线监测工作风险,本着专业人员做专业事情的理念,往往将相关工作全权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尤其是在线监测领域,由于在线监测涉及环节多,专业性强等因素,排污单位多将设备及运维,甚至治理设施等相关工作委托一家公司开展,由于全权委托一家第三方后,相关环节工作缺乏监督机制,形成的了诸多在线监测问题,造就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公司双双受到处罚的情况。邢台在线监测者说通过一起因在线监测运维原因形成的不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和第三方公司共计受到22.5万元的处罚,以引起广大排污单位对第三方运维工作监督的重视。
第三方运维公司处罚决定书
2023年6月14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屋村西山砖厂旁西北泥路边的****橡塑制品项目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橡塑制品项目正在开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外购原料→破碎→脱硫→精炼→成品”,产生的生产车间废气和锅炉废气经1台喷淋吸收塔、1台干式雾化分离器、1台等离子UV光解机处理后通过18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经查,****橡塑制品厂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厂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由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工作,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0日与该厂签订《****橡塑制品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运维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5日。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开始运维,主要开展日常维护、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和设备检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橡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技术规范问题:
1.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无温湿度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6.4“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 5个、稳压电源1个、UPS 电源一个。”的要求;
2.该厂的在线监测设施是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但检查发现站房内张贴的两份《CEMS 设备操作规程》中第五、十一、十二项内容与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相符,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1总体要求“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 CEMS 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规定;
3.日常运维记录超期(已超过7天),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2日常巡检“....CEMS 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的要求;
4.现场在线仪器参数(颗粒物斜率、截距、速度场系数)未按照调试验收资料进行参数设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7.2.3.2.3 准确度“b) 将7.2.3.2.2 获得的符合要求的校准曲线斜率和截距输入 CEMS 参数设置,对颗粒物CEMS 测量结果进行校准修正。”和7.2.3.3.2 准确度“b) 将7.2.3.3.1获得的符合要求的速度场系数平均值K 输入CEMS 参数设置,对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量结果进行修正。”的要求;
5.现场反吹风机未开启,颗粒物检测仪无反吹气源,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5.4.3 辅助设备要求的5.4.3.4“CEMS 应具有防止外部光学镜头和插入烟囱或烟道内的反射或测量光学镜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即气幕保护系统); 净化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的清洁:净化系统使用的净化气体应经过适当预处理确保其不影响测量结果。”的要求;
6.烟气水分仪测量数值长期为0,颗粒物、氧气、温度数据长期保持稳定(企业开停产无明显变化)。
上述发现的问题除了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不属于合同服务范围,其余的问题都属于合同服务范围。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橡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环限改字〔2023〕15号],责令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保障****橡塑制品厂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2023年8月18日,我局**分局执法人员对****橡塑制品厂CEMS 系统的站房和位于厂界西南侧的采样平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CEMS站房已配备UPS稳压电源和温湿度计;CEMS运维管理制度与实际在线设备相符;日常运维记录正常(在7天范围内);烟气水分仪测量数值稳定;颗粒物、氧气、温度数据正常;现场反吹风机已开启,颗粒物监测仪有反吹气源;该厂厂界西南侧废气排放口所在的排气筒底部铁质弯头管口已用铁皮完全封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和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被委托人刘*光的身份;
2.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源;
3.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橡塑制品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刘*光的《运营维护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橡塑制品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橡塑制品厂CEMS设备运维单位的事实;
4.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和光盘1张(内含视频),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在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调取的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复印件7份、氧含量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复印件7份,以及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橡塑制品厂制作的《**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橡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5.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6.我局**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制作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我局**分局向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事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理结果:对你公司(**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橡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的行政处罚。
排污单位处罚决定书
2023年6月14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位于**市*屋村西山砖厂旁西北泥路边的**市**橡塑制品项目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橡塑制品项目正在开工生产,生产工艺为“*************”,产生的生产车间废气和锅炉废气经*台喷淋吸收塔、*台干式雾化分离器、*台等离子UV光解机处理后通过*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检查发现,该排气筒底部有一段呈开口状的铁质弯头管,部分废气通过该底部铁质弯头管排放,该排放口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与你厂排污许可证(副本)核定只有*个废气排放口的情况不相符。经查,你厂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现场检查你厂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技术规范问题:
1.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无温湿度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6.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 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 5个、稳压电源1个、UPS 电源1个。”的要求;
2.你厂的在线监测设施是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但检查发现站房内张贴的*份《CEMS 设备操作规程》中第五、十一、十二项内容与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相符,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1总体要求“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 CEMS 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规定;
3.日常运维记录超期(已超过7天),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2日常巡检“....CEMS 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的要求;
4.现场在线仪器参数(颗粒物斜率、截距、速度场系数)未按照调试验收资料进行参数设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7.2.3.2.3 准确度“b) 将7.2.3.2.2 获得的符合要求的校准曲线斜率和截距输入 CEMS 参数设置,对颗粒物CEMS 测量结果进行校准修正。”和7.2.3.3.2 准确度“b) 将7.2.3.3.1获得的符合要求的速度场系数平均值K 输入CEMS 参数设置,对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量结果进行修正。”的要求;
5.现场反吹风机未开启,颗粒物检测仪无反吹气源,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5.4.3 辅助设备要求的5.4.3.4“CEMS 应具有防止外部光学镜头和插入烟囱或烟道内的反射或测量光学镜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即气幕保护系统);净化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的清洁:净化系统使用的净化气体应经过适当预处理确保其不影响测量结果。”的要求;
6.烟气水分仪测量数值长期为0,颗粒物、氧气、温度数据长期保持稳定(企业开停产无明显变化)。
你厂未能按规定保证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名称和你厂经营者林*活的身份;
2.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源;
3.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我局**分局2023年7月17日制作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在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调取的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复印件7份、氧含量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复印件7份,以及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市******有限公司制作的《**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你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交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和未能按规定保证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5.你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市**橡塑制品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委托**市**环保有限公司运维你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事实;
我局**分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罚听字〔2023〕1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经你厂的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厂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申辩人原先的废气经喷淋吸收塔、干式雾化分离器和等离子UV光解机处理达标后排出,通过底部铁质弯头管排向上方废气排气筒。2022年4月17日,根据相关监测要求,第三方将旧排气筒切除,更换成不锈钢材质的排气筒,并把排气筒底部管道上移1.5米,重新接入到新排气筒中,原底部弯头用铁板彻底封堵。日晒雨淋,有水渗透进排气筒内,对排气筒底部铁板造成了腐蚀,有少量小块的铁皮脱落形成小孔,少量经处理达标的废气通过腐蚀形成的小孔渗漏。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申辩人检查发现问题后,申辩人立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完善自动监控设施,经查在线监测数据也未发现有超标迹象,望我局细查;2、申辩人对自动监控设备运维的专业技术规范不清楚,只能全权交给第三方负责运维。期间,对于第三方发现的设施问题,申辩人每次都已积极配合进行整改。申辩人已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自身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但第三方未能及时发现、指出的设施问题,责任应在第三方,不应对申辩人进行处罚;3、现在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申辩人的环保投资额较大,每次发现问题都花费大量资金进行整改,希望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仔细考虑。综上,申辩人请求免除我局拟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罚听字〔2023〕11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1、关于申辩人提出的“原底部弯头用铁板彻底封堵,日晒雨淋,有水渗透进排气筒内,对排气筒底部铁板造成了腐蚀,造成少量小块的铁皮脱落形成小孔,少量经处理达标的废气通过腐蚀形成的小孔渗漏”的申辩意见,与执法人员6月14日现场检查情况不符,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申辩人提出“申辩人对自动监控设备运维的专业技术规范不清楚,已交给第三方负责运维,应对第三方进行处罚,申辩人非责任主体,不应对申辩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辩人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负有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已委托第三方运营而免除,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申辩人作为环保责任主体,及时对厂区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排查、整改是申辩人的法定义务,理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按规定保证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我局不采纳申辩人的申辩意见。申辩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和未能按规定保证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对你厂“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对你厂“未能按规定保证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
排污单位如何监管第三方
针对排污单位如何监督管理委托的第三方单位,从而降低在线监测及环保方面相关工作的风险,本号提出以下建议供广大排污单位参考。
1.第三方公司选择时严格把关,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选择第三方公司时排污单位且莫以价格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更应注重第三方公司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行业内的口碑,尤其是对于一些各种关系介绍的第三方公司应谨慎考虑,调查其履约能力和公司口碑,签订合同时应对双方的责任进行细化,并落实于合同和方案中,尤其是排污单位应制定在线监测或自行监测监督考核办法,并落实到实际过程中,对不能胜任或不满足监督考核要求的,及时进行解除合同,防治出现事故。
2.形成第三方监督管理办法及常态化严格落实实施制度。排污单位应配备专人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相关工作制定监督考核办法,明确其中监督考核事项具体内容和实施频次及处理措施,每月进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每季度进行合规性排查,每半年进行数据逻辑性分析,同时每季度应对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隐患排查,形成考核报告和风险排查报告,对第三方公司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罚款或扣除相关费用,对第三方公司存在造假的坚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保留向相关部门举报的权力。
3.在线监测相关工作不宜全权委托给一个第三方公司,如确实需要委托给一家第三方的,应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第三方公司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或监理,防止在线监测为了验收回款,层层问题掩盖,最后执法检查中被发现,排污单位受到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