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2月4日至1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为期一周的2023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由重庆市、四川省分别设立3个现场检查组,围绕川渝盆地东部、川渝盆地南部、川渝盆地东北部3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所在地6个市、区县,聚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高排放工业企业、在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露天焚烧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气污染源等5类重点污染源,主要查处不安装或不正常运行大气治污设施、超标排污、旁路偷排、不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涉气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等11类违法行为,现对联合执法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案例一、四川省内江市某砖厂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例二、四川省华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例三、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四、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案
案例五、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案
案例六、重庆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
案例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C标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案
案例八、重庆市万州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例一】四川省内江市某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内江市某砖厂自动监测数据烟气流速为0m/s、自动监测设备样气管变黄,检测报告(川精创字﹝2023﹞第0193号)显示,该砖厂颗粒物CEMS测定平均值为12.1mg/m3,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为29.2mg/m3,相对误差为-58.6%,超过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评价标准±30%,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比对结果不合格。该砖厂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四川省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6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二检查组会同内江市东兴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江市东兴区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存在自动监测数据烟气流速为0m/s、自动监测设备样气管变黄等问题,根据检测报告(川精创字﹝2023﹞第0193-XXX号)显示该砖厂颗粒物CEMS测定平均值为12.1mg/m3,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为29.2mg/m3,相对误差为-58.6%,超过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评价标准±30%,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比对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对此进行了摄像取证,检查了自动监测设备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该砖厂负责人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相关证据表明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四川省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下步拟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区域联动。本次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集中两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骨干力量,协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对问题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二是震慑违法行为。在线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才能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在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非现场远程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此案的办理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行为起到宣传、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二】四川省华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华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调查处理】
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三检查组对华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烟气通过烟道进煤口(观察口)散排,鄂破机未按环评要求密闭,矿山未作业段,裸土未覆盖等问题。检查组随后开展调查发现,该企业环评文件要求相关治污设施使用双碱法,但现场加药记录单上仅只记录了片碱使用量。对脱硫塔喷淋管道液体进行检测发现出水呈碱性。通过询问相关负责人员,负责人员答复相关治污设备只添加了片碱,没有加过烧碱,与环评文件要求不一致。调查显示该企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第三检查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给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并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环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案例三】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设施,生产废气未完全收集,且废气终端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厂区内生产废气异味较重。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5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成立于2021年4月,主要从事塑表面处理,塑料玩具制造、销售等,企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企业部分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设施,生产废气未完全收集,且废气终端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厂区内生产废气异味较重。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且终端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进行了拍摄取证,并对企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执法人员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本案涉事企业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对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安装污染设施要求置若罔闻,存在严重的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日常监督中,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的同时,还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四】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原料堆场及建筑砂料露天堆放,占地面积较大,砂石原料堆场及部分建筑砂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7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对大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原料堆场及建筑砂料露天堆放,占地面积较大,砂石原料堆场及部分建筑砂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情况进行了拍摄取证,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一检查组执法人员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是一场“持久战”,要强化治理举措,形成长效机制,为遏制建筑工地扬尘提供有力保障。实践中,部分单位图省事,未意识到扬尘污染的严重性,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案例五】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仅有马蹄窑熔化口1个废气排口,与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在配料口、投料口、马蹄窑熔化口分别设置1个废气排放口不符。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7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五检查组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仅有马蹄窑熔化口1个废气排口,与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在配料口、投料口、马蹄窑熔化口分别设置1个废气排放口不符。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影像取证,相关证据表明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五检查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一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细化了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明确排污许可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方式,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本身,倒逼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排污许可是企业排污的“身份证”,从根本上厘清企业产生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的量及排放浓度等问题,当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时,企业应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始终保持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与实际生产排污情况的一致性。
【案例六】重庆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露天贮存大量物料达六万吨,且该公司破碎、物料传输、出料环节未采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周边草木附着扬尘明显,厂区积尘严重。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5日,2023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四检查组对重庆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露天贮存大量物料,经询问公司现场负责人,现场贮存物料多达六万吨,执法人员还检查发现,该公司破碎、物料传输、出料环节未采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周边草木附着扬尘明显,厂区积尘严重,该公司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四检查组向当事人指出了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宣传了法律法规,并于检查当日将案件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议立案查处。经合川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公司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启示】
此次联合检查发现,大多企业能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守法意识薄弱,抱有侥幸心理,逾越法律红线。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行动为抓手,通过协同行动,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形成强有力震慑,推动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案例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C标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案
【案情简介】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高速公路某C标段进行土石方开挖,但挖掘机未采取湿法作业,现场扬尘较重,同时,现场检查发现该标段设置的水泥罐顶部除尘设施损坏,但仍进行水泥灌装作业,水泥灰从罐顶扬散至大气环境中,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6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六组检查组执法人员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高速公路某C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标段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开挖时挖掘机未采取湿法作业,现场扬尘较重。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标段设置有水泥罐,水泥罐顶部除尘设施损坏,仍在进行水泥灌装作业,水泥灰从罐顶扬散至大气环境中,该建设集团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六检查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到位。该标段未足够意识到扬尘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作为重庆市万州区的重点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二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普法工作。属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加大对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案例八】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万州区某建材有限公司采矿区道路两侧大量煤矸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5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六检查组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矿区道路两侧大量煤矸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煤矸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情况、裸露范围、露天堆放物料的形态进行拍摄,固定违法证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第六检查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扬尘管控意识不强,导致此类案件频发。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用严格的执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同时,采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指导帮助企业整改,监督企业对物料规范堆放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