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法院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飓风行动持续进行中,12月13日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波、黄某燕、郭某阳、郭某、彭某5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6月,郭某阳、郭某在未取得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土地用做渣土填埋。彭某中途出资12000元入股,朱某波组织车队、黄某燕负责打通长沙、湘潭的“了难”通道。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朱某波、黄某燕、郭某阳等人按照各自分工将莫某等十人(另案处理)私自承接的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合物从长沙非法转运至湘潭县某镇、岳塘区某镇直接进行倾倒,造成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共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30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约需39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波、黄某燕、郭某阳、郭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依法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进行,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因案件影响较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下一步,县法院将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垃圾、非法采矿、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为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说法: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垃圾分类就是将垃圾分门别类地投放,并通过分类地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垃圾分类的好处和意义:减少环境污染、节省土地资源、再生资源的利用、提高民众价值观念。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县法院在此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随意倾倒垃圾,如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