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生态环境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受贿案宣判10年6个月!-维权案例-法律维权-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维权 » 维权案例 » 正文

一地生态环境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受贿案宣判10年6个月!

  来源:松桃法院 | 发布时间:2023-12-1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3年12月6日,松桃法院公开宣判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某受贿一案,以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23.2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68.6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张某任铜仁市玉屏县田坪镇镇长、党委书记、玉屏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铜仁市沿河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铜仁市万山区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党校校长、铜仁市印江县县委常委、副书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相关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接、推进、招投标代理、环保处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索要、收受17人为维系关系寻求关照、感谢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91.89万元,其中现金468.50万元,价值17.98万元的贵州飞天茅台酒126瓶、价值5.4万元的15年份贵州茅台酒10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某系坦白,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其亲属已代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202万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官寄语:
 
  张某案件给全体党员再一次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作为党员干部,不论职务多高,不管身处何地,一定要坚守本心,清正廉洁,莫起贪念,欲念一起面对的将是无尽的深渊,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更多维权案例,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http://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