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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弄虚作假一案双罚,重罚25万!

  来源: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23-08-29

 
 
  近期,横栏镇收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移交案件,中山市某真空镀膜有限公司疑似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调查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11月获得环评批复,并于2021年4月3日通过自主验收,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当事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未如实开展监测,未见检测报告,2021年4月3日自主验收合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与验收意见时间存在矛盾,且验收监测报告表中无《检测报告》(HD[2020-12]054E号),当事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横栏镇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裁量,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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