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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20万!一机械制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来源:无锡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8-14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7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惠山某机械制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酸洗磷化生产线正在生产,脱脂槽、酸洗槽、磷化后水洗槽旁配套的三台吸风装置未运行,配套的碱喷淋塔风机、喷淋泵未开启,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案件点评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通过一证式管理,对企业产生的污染源进行固定,将法律法规对企业提出的环保要求与企业自身污染源的管理制度统一整合在一张证中,实现企业排污事前申请、事中执行、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中的制度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合法合规绿色经营。
 
  本案中,从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可以看出,虽然该单位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但许可证中明确规定了酸洗磷化工序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排污管理要求,但该单位在酸洗磷化生产线运行过程中,没有保证吸风装置及配套的碱喷淋塔风机、喷淋泵等正常运行,致使酸洗磷化生产线产生的废气未经过废气治理设施有效处理即排入外环境,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
 
  作为排污单位,不仅要不断优化改进企业生产模式,在考虑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作为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人和持有人,排污单位已经对自身生产项目产生的污染源有了预判,结合具体污染物情况制定了相应污染治理措施,更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而不是等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发现问题、作出处罚后才追悔莫及。
 
  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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