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接受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市生态环境局每周公布一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本期,我们学习下“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有机废气无组织溢散”被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金湖恒瑞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纤维网格布生产,2021年9月15日,金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上胶工段没有采取密闭措施,存在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现象。
处罚依据
金湖恒瑞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自由裁量规定,金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
启示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特别是在夏季,气温升高、太阳辐射强烈,更有利于挥发性有机物与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大气光化学反应,加重大气污染。
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控,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产生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巩固提升挥发性有机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是大气污染治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以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