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0年4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以下简称吴兴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湖州市织里镇一非法小作坊常有刺鼻气味飘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发现现场贮存有不明化学物质,部分原料溢流在场地上,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经鉴定,现场不明化学物质为有机玻璃制造产生的精馏残渣(以下简称废甲酯油),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数量约为300吨。吴兴分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本案群众举报的非法小作坊实际经营者)和郑某某(另一收集点经营者)以400-500元/吨的价格从安徽滁州、宣城,江苏盐城等地的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收购废甲酯油,经简单处置,每吨加价200元转卖给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购商。收购商则将废甲酯油以“重油”名义,按2700-3000元/吨卖至安徽各地沥青搅拌站,最终被作为“燃料油”使用,在焚烧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2020年7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将线索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7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正式立案侦查。此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赶赴江苏、安徽等地,对涉及的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截至2021年7月,已有3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等上下游人员),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已批捕11人,案件正在公诉阶段。
【案件启示】
强化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创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小作坊非法收集上游小作坊非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简单加工处置,再以“产品”名义出售,以次充好,存在较大的迷惑性和隐蔽性,需要各地强化危险废物的源头管控,尤其是危险废物再利用产业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小作坊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简单,极易死灰复燃,且选择地点较为偏远和隐蔽,日常监管难度较大,需要不断创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加大对“散乱污”非法作坊的打击力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