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全省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
2021年3月中旬,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并结合排放口视频监控,发现某食品加工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控数据稳定低值且疑似违法排污。
2021年3月24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队会同宁波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到排放口的总排放管上设置了两根暗管,分别由气浮池(高浓度废水)和车间用水管(河道净化水)连至总排管,用于在“偶数”时段排放高浓度废水和“奇数”时段进行稀释排放。该企业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泵和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偷排暗管旁各装有一个时控开关,实现“偶数”时段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实施废水偷排逃避监管的高科技环境违法犯罪。
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之规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2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2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取保候审。
法律解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