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4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粮库北侧的一间租赁厂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为废弃铅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HW49类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4-49)回收处置点,经营者史某、李某夫妻二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该厂房从事收集、贮存、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等经营活动。现场贮存危险废物约71.4368吨。经调查核实史某、李某夫妻二人自2020年6月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粮库北侧租赁厂房中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期间转移危险废物20余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07月14日向史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废弃铅蓄电池实施了当场扣押,交由第三方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连夜清运、称重、处置。于2020年0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史某有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07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史某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史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捌万元整,并处罚款贰拾肆万元整,合计叁拾贰万元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移交大兴公安分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相关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件启示
废弃铅蓄电池含有镉、铅等重金属,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根据规定,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的,或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仍向其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