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禅城区南庄镇一建筑材料公司因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拒不停建,项目负责人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移送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南庄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的一家建筑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起擅自扩建2条生产线,该2条生产线场地正在基建,部分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完毕。
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并对其作出罚款近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虽然缴纳了罚款,但拒不停止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案卷材料移送区公安机关,对该项目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涉案单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行为符合应当移送行政拘留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我们除了给予罚款外,还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局将对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情形的坚决依法移送,形成震慑。”
据悉,这是佛山市首宗“未批先建”拒不改正被移送行政拘留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本案公安机关在接收案件后立即进行了立案,并于3月4日对相关负责人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哪些情形应当移送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