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案情介绍
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1日执法检查查实,杭州某家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生产,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检查当日木工生产正常,但木工加工设备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中央除尘器)未开启,且有一台木工加工设备的除尘连接口脱落,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木工作业时除尘器未开启
△木工加工设备的除尘连接口脱落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案例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案件,除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外,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行政拘留。透过案件表象可以看到,部分企业因环保设备运行成本较高,通过停用设备的方式减少经济支出,逃避应尽的环保责任,反而因小失大。说明在中央环保督察常态化的高压态势下,还有极少部分企业侥幸意识尚存,守法意识淡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用活用好法律”,“用足用强手段”,创新思路方法,敢于碰硬动粗,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还要利用各种媒体、网格化平台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积极送法入企,切实提升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环境管理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规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