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人民币。
1.59亿元人民币,这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这起纠纷因何而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判赔计算依据又是什么呢?
收40万元报酬
车间副主任泄露商业秘密
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多家公司及个人因生产香兰素的工艺打起了官司。
审判长朱理介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因香兰素生产新工艺技术,两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并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
△香兰素
但是,商业秘密却被一名车间副主任泄露给他人。
据朱理介绍,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傅某某获得王龙科技公司给予的40万元的报酬以后,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某某,并进入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车间工作。
最后,王龙科技公司按照载有涉案技术的图纸,订购香兰素生产设备组建生产线。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
2011年至2017年,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每年生产销售香兰素至少2000吨。
一审判定侵权后
仍未停止生产“香兰素”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起诉到浙江省高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2亿元。
浙江省高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浙江省高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为。
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赔偿额降低
法院判决赔偿1.59亿元
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诉请求的赔偿额降至1.77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合议庭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朱理: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等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原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恰当?
最高法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巨大、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性质恶劣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龙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9亿元。
同时,法庭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朱理:虽然我们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也没有采用原审法院关于法定赔偿方式来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而是采用了依照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方法计算。
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赔偿1.59亿元之外,最高法还判令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有效打击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让侵权行为主导者付出沉重代价。